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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
2022年02月28日 18:02      浏览:


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正面临征收出让抑或入市征税的模式选择难题由于在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土地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区分以及土地 增值税的税基税率确定上存在诸多困难征税模式在回收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实现地利共享 的目标上不占优势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面临后续经营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会对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收和地利共享目标的实现带来更大风险实际上征税和征收绝非截 然对立土地增值税在性质功能和效果上与土地征收有相似性人为拔高征税地位认为其比 征收更文明的观点并不科学因而我们尚不能断定征税必然优于征收故集体建设用地制度 的改革仍需因地制宜征收出让入市 征税两种模式相互竞争借鉴并在地尽其地利共享的目标下获得融贯发展


土地出让 土地增值 集体建设用






近年来随着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深入理论上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检讨越来越并提出应缩小征收范围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主张为此2019 年的土地管理最终放开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限制然而基于土地本身的区位属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建设用地入市后的增值差异从分配正义角度考虑多数学者在主张缩小征收范围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同时亦认可应对入市后的增值收益征税由此就形成了从既有征收出让模式向入市征税模式转变的改革建议纵观当前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讨



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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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



上述见解已呈燎原之势 有论者甚至认为既有的征收 出让模式混淆了土地征收和征税权的功能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比征收模式以土地增值税为内容的征税模式则更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土地增值社会返还目标的实现上更有效更文明

从理论上讲如果征税 地增值税 案确有如此多的优点 就应该会被广泛采用然而吊诡的是劝说政府采 用土地增值税方案的成功案例其实很少 据统计 目前仍在征收土 国的大陆以及台湾地 并且我国此前有关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试点实际上也并未获得有效推进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认识征税与征收的关系并进一步就征税当然优于征收这一似成通说的见 解作公允评价这一比较不仅涉及征税与征收的关系同时也关涉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 模式的选择殊值重视


入市征税模式中税收的双重含义


要辨析征税与征收的优劣须先对征税的内涵有清晰把握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学说在力主缩小征收范围支持集体土地入市时虽多会顺带论及征税但就税收的含义却未有清晰界须知与土地有关的税收类型非常复杂仅以取得形式论土地税就可分为财产税式的土






参见黄祖辉汪晖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土地发展权补偿”,《经济研究2002 年第 71廖洪乐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稳定与完善”,《管理世界2007 年第11 70 孟勤国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45 郭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05-208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法学研究2014 年第 22 王小映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农村经济2014年第10温世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入市的法制革新”,《中国法学2015年第 80 李忠夏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分析”,《中国法2015年第137王克稳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法学研究2016年第 70 陈耀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律进路与规则设计”,《东岳论丛2019 年第10 127-128胡大伟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协调的平衡法理与制度设计”,《中国土地科学2020年第14-15崔文星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法理基础”,《政治与法律2021 年第 131-132

参见符启林论土地财政的历史命运”,《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162

参见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法学研究2014年第90

参见郭文华曹庭语刘丽张迎新等编:《国外不动产税收制度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5年版118

参见邵凌云地方税体系改革背景下土地增值税趋势探讨”,《税收经济研究201618

在我国既有的理论研究中征税与征收并不相邻近年来虽有个别学者会简略比较二者的差异 但也大多不会就二者的关系详细展开参见刘剑文王桦宇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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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收益税式的土地税和所得税式的土地税 1994 年的税制改革后我国目前与土地及其收益相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烟叶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很明显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税不可能包括上述全部类型因此我们需通过分析学者阐述的征税目的与理由 来进一步明确入市征税模式中土地税的具体含义

不难发现现有学说在论及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征税的目的时一般都会强调其旨在促进 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申言之根据收益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基于税收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首先应归于产权人但国家也应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来调节土地增 值收益的分享 具体而言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征之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回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二是政府通过税收平衡远郊农 民与近郊农民东南西北中不同功能区划和土地资源禀赋地区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10 可见国家以税收方式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回收公共基础设 的投入二是促进地利共享目的的实现但需指出的是上述两个目标其实并不都能统一归 入税收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的范畴

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无偿性而政府回收其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的做法显然并非无偿 此即使从利益对等的原则出发认为农民集体应负担部分或全部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等费用 也必须注意到此时政府所回收的其实是之前的投入并非无偿因而对此项收入更恰当的界定 应是”。不同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花费或消耗的补偿虽也有  强制性但并不具有无偿性据此而言政府就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的回收应定性为受益费”。所谓受益费是为了分摊公共设施所支出的费用针对个人或财产特别受益的情形而依受益 的程度对人民所加诸的负担11 当然在理论上受益者付费制度也会因技术上的障碍而有转为受益税的可能性12 比如在受益费超过其对价部分的收入流入作为一般的预算金额时受益负担就转化为税捐13 而且在迈入租税国体制以后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会通过






参见张志宏金晓斌周寅康等:《农用地转用征收环节土地税费设置分析与绩效评价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58-59

参见蔡昌李梦娟:《中国财税研究产权· 土地· 税收2013-2014》,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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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宋志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34- 235

10 参见宋志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思路难点与制度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266-269

11 参见谢哲胜:《土地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385

12 参见丁芸:《中国土地资源税制优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24-25

13 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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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



税收方式来获取进行公共建设所需的主要资金14 比如英国就将由社区自行征收并完全用于社区或一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定义为社区基础设施税15 又如1982 国洛杉矶地方政府设立专门基金 因地铁发生的增值征税 填补地铁建设的资金缺16 然而须明确的是即便可以将受益费改造为税收我们也不宜将旨在回收政府投资的税称为土地增值税一个更为合适的概念应该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税”。17

通说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的自然涨价部分所课之税所谓土地的自然涨价纯系社会文明进步政治改良所造成之结果对于土地所有权人之排他性占有权而言是一种不劳而 获之不劳利得自当归于国家为全民所共享18 可见土地增值税不仅有充分体现赋税能力的经济功能而且还有均分土地财富抑制不劳而获消除贫困的政治功能历史上德国人

威廉·奥格尔维 阿道夫·达马熙克英国人大卫·嘉图约翰· 穆勒St 阿尔弗雷德· 华莱士 美国人亨利·乔治和我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等也都是从均贫富这一政治角度提出土地增值税的思想就此而言回收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的内容不能 被土地增值税所包括只有意图实现地利共享目的的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增值税

在我国1994年起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只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并不涉及集体土地当然若从功能上看针对集体土地我国也有类似土地增值税的制度 安排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基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和我国幅员辽阔 的国情不同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建设用地的数量价值市场等都会有很大差异19 尤其是考虑到入市地区的土地之所以能入市除区位与基础设施外还在于未入市地区对粮食与生态 双重安全的确保故未入市的农民集体对入市地区的土地增值收益其实也有贡献因此促成地利共享之目的国家专门设置了针对集体土地的调节金制度按照201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调节 按照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 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可见调节金符合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具有收入分配和宏





14 参见朱介鸣:《市场经济下的中国城市规划》,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86

15 参见汪越谭纵波英国近现代规划体系发展历程回顾及启示——— 基于土地开发权视角”,《国际城市规划2019年第99

16 参见郑思齐胡晓珂张博王守清城市轨道交通的溢价回收从理论到现实”,《城市发展研究

2014年第35-36

17 参见张立彦:《中国政府土地收益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179

18 参见李鸿毅:《土地法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783

19 参见周小平冯宇晴余述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优化研究——— 以广西北流市的改革试点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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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调控的功能20 既然调节金与土地增值税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因而有论者就建议应将其纳入税费体系进行考虑21或者未来只需通过立法将其改造为土地增值税即可22 基于上述认识201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就直接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缴范围

然而需注意的是现有的调节金模式与地利共享的目标之间仍有明显差距按照办法规定调节金是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 收取的而在实践中各试点地区设置的调节金征收基准和比例却差异很大比如德清郫县南海就没有以增值收益来计收而都直接将交价作为计收基准三者在具体的征收比例上也差异很大德清为48%比例最高郫县次之15%-40%南海的比例最低仅为5% -15%23 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成交价总体上不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33个试点地区的成交价格普遍在10 -40 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土地的增值收益会更低所以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企图  通过调节金来实现地利共享的目的并不现实而且试点地区对调节金的使用也是强调调节 金归地方政府用于当地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未言及全社会的共享24  如前所述土地的自然增值理应由全民共享故调节金也就不能为地方独享而应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分享由于土地增值税属地方税收因此即使2019年的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调节金纳入土地增值税的范畴在形式上实现了税收法定的目标但前述问题其实依然存在




以上分析说明入市收税方案中的税收其实包含了两项不同内容即使我们采取广义的税收概念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也作为税来看待甚至在改革的意义上将二者都统称为土地增值税25也须认识到这其中包含了两项不同的内容一种是旨在回收公共基础设施费 用的税受益税);一种是意图实现地利共享目的的税严格意义上的土地增值税这一区分 的实践意义在于两种类型的税的归属并不一致在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常由地方政府负责因此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也应主要由地方政府回收但旨在实现地利共享的土地增值税则应更多地归属于中央政府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土地增值的差异极大要达到地利全民共享 之目的只能借中央政府来实现因此即使我们要将目前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直接改造为



20 参见吴昭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试点总结与制度设计”,《法学杂志201946

21 参见宋志红见前注10〕,268-269

22 参见蒲方合再议我国土地增值税功能定位之调整及税制改革”,《财会月刊2017 年第36 55-56

23 参见林超曲卫东毛春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探讨——— 基于征缴视角及个试点县市的经验分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79

24 参见马翠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探索与效果评价——— 以全国首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21年第1111

25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条的立法目

的条款从而为土地增值税含义的扩大解释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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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



土地增值税那也应注意其不能仅归地方政府享有中央政府亦应分享一部分


税收受益税与公共基础设施


如果不希望改革沦为乌托邦”,那我们的改革方案就不能仅具理论说服力还需具有实践 的可行性因此征税方案若要成为改革的当然选项我们还须进一步明确其具体操作问题如前所述征税说所指的包括两项内容因此下文将先就通过税收受益税方式回收  公共基础设施费用的可行性问题展开分析

在理论上通过税收方式来回收政府支出的公共基础设施费用当然具有正当性一方面 公共基础设施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升值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责任因此为化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且基于公 共产品公平负担的理念对因公共基础设施改良而导致的增值课税就成为理所应当之事 于对待给付的理论政府若要通过受益税方式回收其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成本则需先对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准确计算26  这不仅是负税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是源于公共基础设施对附近土地可能存在负面影响这一现实的要求须知实践中公共基础 设施对附近土地的影响并非必然是正面的换言之有些农民集体的土地不仅不会因公共基 础设施受益反而会因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遭受不利比如屠宰场垃圾处理厂公墓煤气  场等嫌恶性设施虽然也是居民所必需的公共设施但邻近的土地权利人却会遭受负面影响 至发生邻避效果27 事实上即使是道路这些看似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设施也绝非对任何土地都会产生积极增益赖斯中心曾就交通设施对地价影响的问题进行了专门分析并指出 交通设施可以提升可达性从而使沿线的物业增值但它也可能由于噪声污染或施工期间造成的干扰引起物业价值的下跌韦格纳en对北美城市的研究亦表明非常靠

近车站的物业价值不仅没有上涨反而由于噪声和较多的人流等而下降28   上述研究无不

表明政府以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来直接向附近的全体土地权利人平均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因此从公正角度看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下若要通 过税收回收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那不仅需要先测算出具体的投入成本而且还需测算出各个 集体因公共基础设施获得的具体收益然而上述两个前提性问题虽说并非绝对无解但在实 践操作中却有相当困难

理论上一般认为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宗地直接投资如对土




26 参见黃俊杰“‘之差异——— 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简字第七八三五号简易判决与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五二号判决”,《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年第66

27 参见林森田:《土地经济学》,台湾长城制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269-270

28 参见田莉:《有偿使用制度下的土地增值与城市发展——— 土地产权的视角分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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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进行七通一平”,将生地变熟地二是外部投资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9 前一种类型的投资直接针对宗地本身成本核算相对简单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背景下其也可能是由集体自己或委托他人进行并不必然涉及政府投入相比宗地直接投资后一种投资的规模更大所涉资金也更多30不仅多由政府主导往往还需要以规划为 基础因此就会在具体的成本与收益核算上产生难题31

在成本核算上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与开发方式的多元性会导致测算上的困难公共 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四类即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随着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到发展型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的变迁在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上 呈现出从政府单一供给到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的弱供给再到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强供给的 转变32  特别是市政类交通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源日趋多元然而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必然会带来会计核算上的困难33  而且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额巨大为缓解投资压力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经常会与商业项目捆绑进行联合开发比如在城市轨道 交通这一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中很多地方就会将轨道交通和轨道交通沿线的物业捆绑统一 开发因为通过这一联合开发模式可以用房地产开发所得收益来分担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成本34  联合开发模式的推行虽化解了政府的投资压力但却因为存在商业项目的收益必然会加剧测算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难度

在收益核算上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物理上的不可分性则会导致受益主体及其具体额度的确定产生困难基于比例原则如果我们认可政府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征税的目的是合理分摊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那此时的税收就需充分顾及纳税人的受益程度 则就会出现负税不公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很难准确评估公共基础设施的受益人及其额因为以管网道路学校医院等为代表的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并不是只针对某一个农民集体的往往也会被其他主体使用更何况如前所述包括道路在内的某些公共基础设施对 附近土地的影响还可能是负面的如此一来我们就很难准确界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受益主体和具体额度了

通说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推动农民集体自主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途径







29 参见周诚论土地增值及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1994年第1151

30 比如,轨道交通的投资巨大约每公里 亿元,运营成本也很高。参见郑思齐等,见前注16〕, 35

31 参见何芳龙国举范华周梦璐国家集体农民利益均衡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定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73

32 参见胡志平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发展阶段与政府行为框架”,《学术月刊

2019年第59

33 参见梅元清孙晓萌政府会计改革中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难点及解决路径”,《财会月刊20171633-34

34 参见郑思齐等见前注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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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显然要以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为前提但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进行融资却是各国政府都面临的共同难题尤其是对我们这样一个正处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国家而言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任务更是异常巨大从逻辑上看如果地方政府真的能够通过税收方式筹集到相同甚至更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那就应该不会对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毫无兴趣但从之前的改革试点中却不难发现很多的地方政府不仅在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路径上止步不前35而且还表达了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果的严重担 36 改革试点过程中的这一悖论值得理论的反思

从功利角度看入市征税模式要较征收 出让模式更优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要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上具有更大的功效而要达成上述效果就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 接入市比征收出让模式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很明显集体所有不是私人所有而是与国家  所有一并构成了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我们接受私有制下的个体决策有可能因为比 政府的公共决策更优进而能在总体上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结论也要清醒认识到此等逻辑 并不当然适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因为入市 征税模式下的决策主体是农民集而非农民个体农民集体其实与地方政府一样面临有限理性和委托代理等风险因此 同样的土地排除先征后用”,而由集体直接出让并不必然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再考 虑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后可能会出现后续经营失败的风险那么入市 征税式在回收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上就要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只会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必将面临更 大的筹资压力理论上政府的筹资手段主要包括税收和举债两种但如前所述受益税的公 平测算相当困难而且受宏观税负不可过高以及未来税收不确定性等的限制当期税收收入也 往往很难维系具有跨期受益特点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支出此外过高税率还会增加社会的 负担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引发政治架构的转型问题37 而负债实际上是政府对未来税收收入的预支因此一旦政府负债的规模超出合理边界就可能会带来较大 负面影响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38 可见以税收或举债方式来筹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均有其不足和缺陷相反通过土地征收 出让的模式来筹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则不失为一种积极且现实的方案39 英国杰出的经济学家詹姆斯· 米德



35 参见甘藏春:《社会转型与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年版237-240 唐健对新土地管理法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的认识”,《中国土地2020年第10

36 参见陈小君“《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当代法学2021年第12

37 参见刘磊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解释问题争议及权衡”,《学术月刊2019年第112

38 参见贾康梁季市场化城镇化联袂演绎的土地财政与土地制度变革”,《改革2015年第 72

39 参见温铁军兰永海杨帅组织创新与租值社会化———‘新常态下杭州公共资源治理的案例分”,《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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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曾深刻论证指出国有财产的增值收益能够有效降低政府对税收和国债两项收入的依赖程度从而提高一国整体的经济效率40 这一见解或许可以解释地方政府对缩小征地范围改革不积极的原因事实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城市建设维护和医教育等公共支出也主要依靠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41现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筹集财政收入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上的作用其实极小42 可见如果我们延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模式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也试图仅以征税方式来筹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其可行性是存疑的


税收土地增值税与地利共享


地价之增益非因所有人实施劳力或资本于土地所致者应收归公有43故为地利共享目的而征收土地增值税实属正当如前所述入市 征税模式主张征税的另一目的也是通过土地增值税的方案来实现地利共享但有疑问的是土地增值税方案是否真的能公平效地实现地利共享的目标

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区分难题

顾名思义土地增值税所针对的是土地增值收入然而土地的增值有自然增值和投资增值等非自然增值之分从理论上讲基于地利共享的要求对于自然增值部分应通过增值税方式进行社会分享但与此同时对于土地开发者的投资收益也应予以保护使其能够得到一定 的回报否则就会损害私人财产权利44 如此一来土地增值税就只能以土地所有权人不劳而获之自然增涨地价为课税基础因人为投施劳力资本改良土地之结果而增涨之地价则不在 课税范围故在计算课税基础时必须加以合理区分才能消除土地投机鼓励土地投资以促 进土地利用发挥最大之效果45 质言之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的自然增值而非全部增值为课税客体

实际上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主张要区分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认识不仅符合土地增值税之文义目的亦是理论的共识比如穆勒就指出不分青红皂白把每一项地产的地租增加 额都充公是不公平的因此他建议的方案是对自然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并尤其强调要确








40 参见詹姆斯·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54-61

41 参见孙秀林周飞舟土地财政与分税制一个实证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13 年第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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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参见王玲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重构”,《财政科学2017年第12127

43 胡长清我国宪法中关于土地事项应有之规定”,载俞仲久编吴经熊校:《宪法文选卷二),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版634

44 参见蔡昌等见前注〕,98

45 参见李鸿毅见前注1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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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



保土地所有者的投资和勤劳而增加的收入不受损害46 不过虽然区分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并仅就自然增值部分课税的认识在理论上颇为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很难做到

众所周知土地增值的原因复杂其中至少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人的投资改良通货膨胀的影响需求的增加公共设施的提供土地的投机炒作等因素47 虽然理论上我们似乎能够区分上述原因中的改良增值与自然增值但现实却要复杂得多因为土地所有者们会说他们出 转让的收益大部分都是由自己或之前的土地所有者过去的决策形成的如此一来国家就需雇 佣大量专家来评估市场动向和最佳土地开发方案这一代价显然是复杂和昂贵的实际上对这区分难题连自由主义先锋哈耶克也认识到了他在批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 单一税时就曾专门指出如果有可能清楚地区分永久性的和不可破坏的地力的价值和那些由 市政当局和私人所有者的努力所带来的两种不同的土地改造所创造的价值那么采用这一计划 有了强有力的理由但是几乎所有上述困难都源自任何这类区分都不保险这一事实48在我 国台湾地区理论则直接展开批评认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并非建立在真实的”“实际的土地 增值利益之上而是建立在假想的”“不切实际的土地增值利益之上49




在实践层面我们可以发现域外发达国家曾经试图区分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努力最终也多流于失败比如在英国1942 年的厄斯瓦特报告就公开承认区分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所以只得统一划定增值税率50 而亨利· 乔治的单一税思想在美国诞生后除在个别地区有过短暂的试验外其实也没能在美国获得真正推行51 比如美国的阿尔图那市虽然在2011 年至2016 年期间采纳了乔治单一税思想试图以单一的土地价值税来取代其它的房产税但最终却还是以其从未被证明是有效的而且还引起了混乱的理由而终止了这一试验52 也正是因



46 参见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问题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务印书馆1991年版390-391

47 参见林森田见前注27〕,249

48 参见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8年版529

49 参见陈清秀土地增值税的检讨与改革”,《植根杂志1993年第174

50 参见彭錞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国问题与英国经验”,《中外法学2016 年第 1551

51 参见阎焕利亨利· 乔治土地单一税制思想评析——— 兼谈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启示”,《阳学刊2010年第47

52 土地价值税是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人征收的一种土地税一般分为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

”,rr://ww 201606/, 22S2021ns”,hi ://wwnexns 22S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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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认识到了实践中区分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困难所以域外学者就只得无奈承认便土地增值税在理论上极具吸引力但在实践中却几乎毫无价值53

相比发达国家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区分难题在发展中国家就更为突出54因此 采纳土地增值税的发展中国家其实很少55  实际上在我国学者也承认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操作起来十分困难的问题56 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但现实中自然增值人工增值形成添附  成了综合地价以后我们就很难将二者予以区分而且由于存在实物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让收入的计算在很多时候也会出现困难此外扣除项目中还有一部分项目如建筑安装工程 房地产开发的间接费用等也难以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税务部 门要准确核实上述项目的金额不仅技术上存在困难而且课税成本也很高57  可见土地增值税涉及复杂的扣除项目对扣除项目中有关成本和费用实际金额的认定和取证在实践中 都比较困因此就会极大影响清算的可操作性58  有调研发现我国其实还没有一个地区真正按税法开征过土地增值税59

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的调节金征收而言虽然办法规定调节金的征收基准是土地的增值收益但对试点地区的调查却发现有近半数地区没有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基数进行征缴而是直接将入市的总价款作为了计提基数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增值收益在计算上的困难甚至是根本无法准确评估60 或许正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所以2019 年的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10条直接规定当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时如果扣除项目金额

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然而以转让收入而不是自然增值作为税基显然背离了土地增值税的初衷





53 参见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编:《土地利用与税收实践亨利· 乔治的理论》,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译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年版62-70

54 参见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编:《土地价值税今天是否行之有效》,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年版

149

55 同上注16

56 参见黄贤金等:《农村建设用地再开发市场机制及地价评估》,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97

57 参见姜敏史迎春主编:《土地税业务实训》,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2-42

58 参见王帆关于河北省土地增值税收入情况的分析报告”,《 济研究参考2016 年第 64 20

59 参见屠帆:《政府行为和城市土地资源配置———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大学2008 年博士学位论文128

60 参见吴昭军见前注20〕,47任玉龙郑财贵唐君桃牛德利李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税税率与扣除项目核算——— 基于重庆市大足区入市实例分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2021年第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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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确定难题

或许有人会认为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区分难题不能成为否定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理 因为课税成本过高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提高税率甚至直接将其改造为所得税的方法来得 到化解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案只要征税就必须首先确定税率在比较法上土地增值税的 税率包括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两种韩国课征的土地超额增值税实行的是单一比例税率 意大利与我国台湾地区则采取的是累进税率6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的也是超额累进税率相较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更契合地利共享的政策目标因此理论上也有建议将这一做法引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改革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设置20%60% 的累进税率62 但如果我们就此采取累进税率模式则还需进一步明确究竟是以涨价倍数抑或涨价金额来确定不同 税率的问题

虽然在累进税率的具体设置上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做法略有不同但两岸都采取了以 涨价倍数来确定累进税率的方法然而以涨价倍数确定不同累进税率的做法却在我国台湾 地区受到了诸多批评因为按照土地增值超过原地价的涨价倍数大小分级累进课税的办法 与实际涨价数额的高低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而就会使拥有大面积土地或原地价较高的地区 由于涨价金额虽高但涨价倍数低而赋税轻相反某些拥有土地面积小或原地价较低的地区 虽涨价金额少但因涨价倍数高而赋税重63明显不公尤其是当不同土地的涨价金额相同 但涨价倍数不同时却要适用不同档次的累进税率不仅有利于大户或短期土地投机而且也 违反了赋税公平的要求64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65 但如改采以涨价金额来确定不同累进税率的做法又可能会产生其他的问题土地所有人可借短期持有辗转买卖的方式逃避高级累进税率的适用如此一来不仅不公而且还人为刺激了土地投机66 土地所有人可采化整为零分批出售的方式逃避高级累进之税率如此不但严重影响涨价归公而且还将 成土地细分妨碍土地的合理利用在地价较低之市郊及新开发地区因土地涨价金额少而涨价倍数高如改按涨价金额累进课税后其增值税之负担反而减轻无异于鼓励土地投  机行为67 在地价较高之市中心区因涨价金额大而倍数低如改按涨价金额累进课征






61 参见张涛王志红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国际经验比较”,《金融纵横2007年第

62 参见孙阿凡:《房地产制度与税制改革衔接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年版138- 139曲卫东闫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现状及体系建设研究”,《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0年第74

63 参见陈清秀见前注49〕,176-177 苏志超:《土地问题专论》,台湾地政研究所1998 年版121

64 参见李鸿毅见前注18〕,794

65 参见谢哲胜见前注11〕,423

66 参见郑家驹土地增值税的产生发展及争议”,《福建税务1995年第35

67 参见苏志超见前注6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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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增值税之负担反而加重势将影响市中心区土地之正常交易及工商业之发展68 在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下涨价倍数与涨价金额两种累进税率方案均有其不足

知易行难正是因为税基和税率确定上的困难历史上民国政府虽曾通过广东都市土地 税条例》《土地法等一系列立法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土地增值税的制度体系但实践中具体的 征收范围却仅限于少数大城市且施行效果与孙中山先生设想的目标也相差甚远69 今天 土地增值税虽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但理论上就此的反思一直未有中断70甚至有很多论  者认为应当废止土地增值税因为其根本就没能实现平均地权与地利共享的目标71 我国陆亦有废除土地增值税的呼声72 实际上早在1982 年的一篇纪念进步与贫困出版百年的文章就已公开承认我们不能否认在过去的一百年中乔治没有取得成功73


征税与征收的关系反思


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核算与收益测算土地增值的税基确定与税率选择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因此如果理论上认可土地增值税制的正当性那仍可通过立法强 行确定一个税率予以推行。《土地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似乎采纳的就是这一认识 姑且不论负税公平问题人为强制确定的税率在经济上必然会存在过低或过高的风险 言之如果我们确定的税率过低那很可能都无法充分收回政府的公共基础建设投资更何谈 地利共享目的的实现甚至连征税的成本都可能难以覆盖74

当然我们也可以采取涨价全部归公的认识将税率设计为100% 但如此一来将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税率过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机制的扭曲产生经济上的闭



68 参见李鸿毅见前注18〕,795

69 参见王昉熊金武涨价归公思想到土地增值税制度——— 兼论近代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思想与经济制度的关系”,《财经研究2010年第38-39

70 参见林森田见前注27〕,248-250钟丽娜郑明安从实价课税的争议再探土地增值税制

之结构性问题”,《土地问题研究季刊2013年第130-143许兆庆陈志玮从土地增值税的规范本旨谈土地使用变更捐地课税争议——— 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诉更一字第23 号判决为中心”,《财产法暨经济法2018年第5257-84

71 参见谢哲胜见前注11〕,424-425黄茂荣不动产税及其对不动产产业的经济引导”,《国法学2008年第 81 蔡吉源再论土地税制改革——— 兼论桃园经验”,《财税研究2001 年第117-155关秉寅谁的公平?谁的正义?——— 从土地增值税争议谈公平与权力之关系”,《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4年第99-133

72 参见李力周充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缓行”,《财经科学2007年第105-111杨红旭 不妨考虑废除土地增值税”,新京报2013 11 29 B02 杨小强土地增值税何去何从”,

决策与信息2014年第14

73 参见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编,见前注54〕,第页。

74 参见郭文华等见前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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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效应因为一旦将土地增值全部通过税收方式予以回收那就会损及土地权利人的利最终让土地市场因为缺乏经济激励而陷入封闭状态1947 年英国采纳100% 土地开发税对房地产市场的致命打击就是例证75 另一方面高税率的土地增值税方案还会诱发转嫁与逃税的问题从理论上看土地增值税属于直接税原本不应产生税负转嫁的问题然而由于土地是一种稀缺性的商品因此在具体的征收中其实也难免会产生转嫁的问 特别是在土地供不应求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就更是如此76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就明确指出在土地出租或地上附有建筑物存在而地主与房主同属一人时土地增值税就 极可能通过地租房租之提高而转嫁于土地房屋承租人在无租金限制或都市房荒严重情况下此种转嫁尤为显著77 而且高额的税率还会诱发逃税恶果比如1894 年德国开始施行土地增值税后就出现了大量的逃税避税现象当时很多持有土地所有权的股 份合作公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土地开发后的预期增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价值计入资 产负债表然后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发行股票如此一来开发后的土地增值就转化为资本的增值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907 年用该方法逃税的公司在柏林市就有174 78在我国高达60% 的边际税率实际上也已成为纳税人逃避土地增值税的重要诱因79 在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中调节金的收取也一直都是难题比如广东南海虽曾 多次以不同形式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收取一定费用但村集体在享受同权的同 时对同责的认识并不到位收取难度极大80 如果土地增值税极易转嫁或规避或者难 以收取甚至会产生其他负面问题那就会动摇其价值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税率太高还会在根本上抹去征税与征收的差异甚至使征税成为征虽然我国法学理论中并不当然将征税与征收等同甚至很少将二者进行关联考察但必须看到税收同样也是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征收81特别是100% 的土地增值税其实与土地征收是完全可以等同看待的82 比较法上将征收与征税予以同等看待也并非孤例不难发现美国法律界很早就认识到了征收与征税之间的近似性83 特别是19 世纪末期开民众以征收规定为依据要求判决某项征税方案违宪的诉请就一直存在比如诺伍德诉



75 参见汪越等见前注15〕,97

76 参见张涛等,见前注61〕,第 页。

77 参见李鸿毅见前注18〕,784

78 参见郭文华等见前注〕,216

79 参见李瑛土地增值税调控与税制重构”,《税务与经济2014 年第 106

80 参见赵祥“‘再集体化与政策协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路径分析——— 基于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改革试点的经验分析”,《岭南学刊2019 年第 39

81 参见张富强论税收国家的基础”,《中国法学2016年第173

82 参见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编见前注54〕,46

83 参见刘连泰征收和征税的关系规则及其适用美国法上的情形”,《当代法学2009 年第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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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案.Bak就涉及到了一项对在公共设施改造中受益的财产所征收的专用税

se类似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税的性质认识问题84 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最终并未否定该项专用税的合法性但却专门指出如果对私有财产所有人征收的用于支付公共不动产改造花费的税收金额已经超过了财产所有人从中的获益且超过得如此之多那就是掩盖在征税权条款下的没有补偿的对私有财产的公用征收”。85 可见在美国法上征税与征收之间并无绝对不可跨越的楚河汉界美国司法在讨论有关征税问题时并不排斥征收规定的适用收规定对征税其实是有拘束力的86

在德国虽然在1993年之前法院通常不会将征收规定适用于征税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却在此后提出了最适财产权课税理论”,从而使征收规定对征税也产生了拘束力自此,《 国基本法中的征收规范虽然并不当然拘束征税但如果课征过度征税则同样也会被认为违构成实际上的征收从而有适用征收规定之必要而德国司法上判断究竟是否构成课征过度则又主要依据绞杀禁止半数原则两个标准87 所谓绞杀禁止是指当课税的权力过度损害财产权利足以发生绞杀之效果时就应予禁止因为导致完全剥夺纳税人财产权效果的绞杀性租税其实已经并非租税或者至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租税”。88 半数原则认为私有财产应以私用为主负担租税只能是财产权附带的社会义务不能反客为主 财产权人在税后所保留的收益应至少接近半数”。换言之负担租税的义务不能超过其应有及实有收益的一半89 很明显如果依德国司法的认识1932 年英国城乡规划法中规75%的土地增值税这一被部分学者赞扬的做法无疑超过了半数原则”,甚至涉嫌绞杀性租税”,已在事实上构成了征收

因此就效果而言征税和征收两者绝非截然对立正如有学者所言土地增值税虽具税捐外观但过高之税率将产生负担过重手段过苛之结果已类似无补偿征收之手段90〕  入市征税模式下的征税而言其结论亦无出其右因为我国目前施行的调节金的征收比例为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如再予增加那就会超过半数原则”。91 实际上如前所



84 il rw.172 U.S.2691898

85

86 参见刘连泰宪法上征收规范的效力是否及于征税一个比较法的观察”,《现代法学2009 年第121-125

87 参见黄源浩绞杀禁止半数原则’——— 比例原则在税法领域之适用”,《财税研究2004 151-170

88 参见孙相磊个人所得税之合宪性控制——— 基于量能课税原则的考量”,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12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145-177

89 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8

90 参见宋政佳论土地增值税制政策——— 以税捐减免之优惠为中心”,《中正财经法学2013 年第216

91 比如甘肃陇西就收取80% 的调节金参见朱道林:《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悖论理论实践与改革》,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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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重庆大足上海松江等很多试点地区的调节金都是以成交价而非增值收益为基准计收的并且征收比例可以达到50%所以此时若换算成增值收益的比例那就必然会超过数原则”。由于2019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10条也采取了成交价的基准且最高累进税率达60%因而据此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就会更趋同于征收了92

其实从目的上看土地增值税方案也是有实现土地国有之意图的从而与土地征收的做 法殊途同归虽在税法内部体系上土地增值税归于财产交易所得税范畴但在土地政策目 标上却系基于涨价归公之理论将土地自然涨价逐渐收归社会公有而为平均地权之精华 所托质言之征收土地增值税乃为实现平均地权最有效之手段93 因此土地增值税虽以税为名但究其本质并非征税性质而与单纯之税或租税有别故纵称之为税亦不应因辞 害义以致混淆其本质94可见土地增值税原本就内涵平均地权的意图甚至可以说课征 土地增值税实质上就是在收回社会公有之财富”。95 所以更为公允的说法应该是在土地私有制背景下政府通过土地增值税方式达到地权平均即土地公有的目的事实上根据亨 ·乔治的单一税思想土地名义上虽然没有完全取消私有但其实已通过采取征收土地税 的方式使地租归公此时地主虽仍有所有之名却已无所有之实96 用乔治自己的话就———他们仅仅是据有外壳”,但社会已经通过地租充公事实上将土地归公了97 孙中山先生当年甚至还将乔治和马克思并列认为两者都主张实行社会主义一则土地归为公有 则资本归为公有”,“主张虽各不同而其为社会大多数谋幸福者一也”。98 列宁也曾评论认把地租转交给国家即以亨利·乔治式的什么单一税来实行土地国有99可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乃至土地国有化之间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实践中1947




92  还需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不单是对土地的增值额征税而且还对土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额征税因此就会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形成重复课税的问题如果考虑到重复课税可能带来税负  累积效应那么纳税人实际上缴纳的税款就会更高因此更易形成事实上的征收结果当然,《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12条也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93 参见杨天宏孙中山土地国有思想内涵辩”,《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 72

94 李鸿毅见前注18〕,784

95 参见苏志超见前注63〕,106

96 参见夏良才亨利· 乔治的单税论在中国”,《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259

97 参见亨利· 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健王翼龙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362

98 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5 年版514-515 但需指出的是孙中山先生的这一认识并不准确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对亨利这样所谓的社会主义做过严厉的批评参见马克思恩斯全集35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19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260;《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427 熊金武从土地单一税到地价税———论近代经济思想史领域内的欧洲中心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49

99 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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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城乡规划法规定100%的土地开发税做法其实体现的也是工党土地国有化的努力100上述分析无不表明征税并不当然就比征收更有效更文明从经济角度看征税和征收

之间其实是存在转化关系的而从理想的状态上讲政府无论是通过征收 出让模式获得出让收入抑或是通过入市 征税方式获得税收收入长远来看两者应是等价的101否则就会出现征收与入市间的裂缝从现实来看面对政府的征收多数情况下农民及其集体并不 反对而只是要求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102  特别是在土地管理法采区片综合地价后征地补偿费用也在逐步提高因而从农民及其集体的最终收益来看征收出让入市征税的结果也会逐渐形成均衡资料显示33 个试点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格为10-40而一些省市新近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也在10 -40 103 考虑到区片综合地价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而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格则并未扣除成本因此征地补偿费用与入市净收益二者应该更为接 如果再考虑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农民及其集体还可能会面临开发项目经营失 败的风那我们就更不能断言在农民及其集体的权益实现层面征收出让必然不如入市

征税模式了

必须承认征税和征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从效果上看二者都带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并且在目的上也都统一于公共利益甚至土地增值税本身也有实现土地国有化的意图 更为客观的说法应当是征收和征税二者都是剥夺财产权的机制可谓手的两面”,难谓何 者更为文明104 既然土地增值税在性质目的和效果上与征收具有相似性因而在理论上人为拔高征税的地位甚至认为征税比征收更有效更文明的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话那也有很 大的夸张和误导成份不应作为当然之真理予以确信相反从维护我国宪法上城市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而言105征收模式反而要较征税模式更具正当性


结论与建议


改革当然要从对现有制度的检讨入手但却不能仅停留于对现实的批评成熟的改革者




100 参见李凤章“‘土地开发权国有之辩误”,《东方法学2018年第86

101 参见张垒磊土地财政的演进从征地过渡到征税吗——— 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经济问题探2019年第138

102 参见贺雪峰桂华夏柱智:《地权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87-90

103 参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820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104 参见刘连泰见前注86〕,121夏庆杰唐琦刘翔洲中国大一统的历史密码破译——— 基于政治经济制度的阐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97-101

105 尤值注意的是2019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条虽在先征后用的原则后新增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规定,但在第条却仍强调城市的房地产开发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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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需要向我们揭示现有制度的弊病更应为我们具体论证新方案的优势及其可行的实现路如果缺乏对入市征税模式之优劣及其可行性的全面分析而只是通过简单对征收 出让模式的批评就直接要求我们转向入市征税路径显然是无法让人信服的

本文的分析旨在提醒我们征税与征收的区别不能被人为地夸大对于入市 征税式而言一方面公共基础设施在投资主体上的多元性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物理上的不可分 性等原因都会最终导致实践中就此的成本收益核算出现难题故而依靠受益税方式来回收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路径并不可行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税基和税率确定上的困难因此试图通 过土地增值税方式来实现地利共享的目的也有相当困难此外相比征收 出让模式征税模式虽将土地进入市场的权利从地方政府转移到了农民集体但二者同样都面临公 有制下的委托代理等困境106 因此入市 征税模式也不必然会在总量上增加土地收益反而很可能会受到开发项目后续经营失败的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收和地利共享目标的实现带来更多风险事实上征税与征收均系对财产权的限制二者间并无 牢不可破的界限存在上述发现的意义在于我们不能基于理论上的假设或个人的偏好就断言征税必然优于征收而正是由于征税模式并不必然优于征收故在路径依赖下的中国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是否真的需要改弦易辙彻底从征收 出让模式转为入市 模式就需三思了

当然正如詹姆斯·米德并未因国有财产的积极作用就过度强调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而是主张探索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最佳结合点一样本文的研究也绝不是对入市 征税模式的完全否定如果说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重塑城乡土地要素的交换机制的 那么我们或许可以把征收与征税看成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两端因此更为务 实的建议或许应是二者相互竞争相互借鉴并最终在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目标下获得融贯 发展详言之对于征收而言由于土地管理法认可了成片开发下的征地因此有必要参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适当提高征地补偿的数额引入更为多元的补偿方式并通 过严格的规划限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的改革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地利共享目标的实 107 对于征税而言如果我们仍然坚信入市征税模式的美好未来那也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其在实现路径上所面临的风险与困难2019 年的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只是简单将现有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显然对上述风险与困难估计不足 势必会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与地利共享目标的实现上留下隐患因此单就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的完善而言至少应重点关注如下问题首先在征税范围上不能局限为集体



106 参见黄忠论成片开发的征收权及其约束机制”,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91-92

107 参见黄忠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法学研究2020年第85-89喻少如刘文凯“‘与协商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模式的理论建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2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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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价出资入股也应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租赁等情形纳入其中从而拓宽税源其次在税基确定上应坚持增值收益而非转让收入并明晰法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尤其是要对首次入市土地的增值额确定方法予以明确同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条件再次在税率确定上不仅要协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增值税税率而且更应协调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关系尽量维持二者的均衡最后在税收归属上不能将其完全归于地方中央也应适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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