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杨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坤,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车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幸福蓝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视卫星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幸福蓝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天视卫星公司欠付幸福蓝海公司节目费事实清楚。(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天视卫星公司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律适用错误。第一,幸福蓝海公司从未放弃向天视卫星公司主张相关权利,亦不可能存在放弃诉讼时效之情状。双方同属广电行业,且同为省级电视台,均按行业惯例由业务人员对接催告电视剧节目费。一、二审法院要求的自2012年起至诉讼时效延续之有利证明在电视剧行业中不可能存在,完全脱离实际情况。第二,无论在起诉前幸福蓝海公司发出律师函进行催告,或是起诉后幸福蓝海公司工作人员与天视卫星公司业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天视卫星公司均未提出任何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一、二审法院认为幸福蓝海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天视卫星公司工作人员张弛不能代表天视卫星公司,且内容不包括“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明显错误。众所周知,实际业务沟通中均系具体工作人员对接,张弛是本案起诉后天视卫星公司派出与幸福蓝海公司专门沟通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即为职务行为,理应被视为其所代表一方的意思表示,且其提出将涉案电视剧另一协议约定款项一并进行结算,并要求幸福蓝海公司将本案撤诉,即为承认幸福蓝海公司债权并愿意履行之行为。同时司法实践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均会作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三)天视卫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属于虚假陈述,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天视卫星公司向幸福蓝海公司支付节目费353万元并赔偿延期支付损失,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天视卫星公司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根据幸福蓝海公司与天视卫星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播映权许可合同书》,天视卫星公司应当在2012年2月5日前支付幸福蓝海公司涉案电视剧《无懈可击之高手如林》的节目费353万元,但天视卫星公司一直未给付。幸福蓝海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天视卫星公司发出律师函,并在2019年2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天视卫星公司给付相关节目费,幸福蓝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幸福蓝海公司主张,其工作人员与天视卫星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就涉案电视剧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天视卫星公司已经“同意履行”给付相关节目费。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幸福蓝海公司与天视卫星公司均认可就涉案电视剧相关事宜进行沟通的是双方的工作人员。天视卫星公司工作人员张弛并不是签订涉案《电视剧播映权许可合同书》的授权代表,幸福蓝海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驰有权代表天视卫星公司就相应权利进行处分。根据双方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内容,在天视卫星公司提出尽快撤回起诉的请求后,幸福蓝海公司工作人员称“我来和总台法务请示下,之前他们说的是走和解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幸福蓝海公司工作人员也无权代表公司处分相应权利。幸福蓝海公司关于电视台对于电视剧节目费均按行业惯例由业务人员对接催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从双方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内容看,并未就涉案《电视剧播映权许可合同书》的履行予以明确,更不能从天视卫星公司工作人员张弛的表述中得出其对涉案《电视剧播映权许可合同书》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视卫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涉案合同义务,幸福蓝海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幸福蓝海公司主张,天视卫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作出虚假陈述。对此,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虽然天视卫星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幸福蓝海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天视卫星公司明确向一审法院主张幸福蓝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幸福蓝海公司以天视卫星公司在其催告和双方沟通过程中未提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该抗辩不成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郎贵梅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许常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泽宇
书记员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