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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12月31日 00:21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泉,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尹学群,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楼琅坚,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吕良勇,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云泉诉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华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22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云泉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2016〕金政复字第100号行政复议决定;改判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阳市政府)责令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其2012年10月17日建房申请(南塘村规划图中确定给其位置即车盘塘地段3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金华市政府、东阳市政府、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作为违法,赔偿其损失50万元。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其分别向东阳市政府、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确认申请,性质属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金华市政府错误认定其提出确认申请属于信访,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2日收到其变更诉讼请求的起诉状后,未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其依法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应当审理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立案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法对其回避申请作出处理,名为释明实则违法剥夺其合法诉求。3.二审法院超过法定审限;中止诉讼未依法作出裁定;未开庭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4.一、二审法院未依法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三)金华市政府明知东阳市政府、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未提出改进意见等,违反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云泉原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金华市政府作出的〔2016〕金政复字第100号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发回重审后,张云泉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销〔2016〕金政复字第100号行政复议决定;2、东阳市政府履行确定,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承办其2012年10月17日的含南塘村规划图中确定的位置,车盘塘地段33号地块的使用权;3、金华市政府、东阳市政府、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作为违法赔偿其损失50万元”。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云泉新增诉讼请求缺乏正当理由,未予以准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云泉向东阳市政府申请确认其建房申请书合法有效。因东阳市政府不具有确认其建房申请书合法有效的法定职责,且针对该建房申请事项,张云泉在之前有其他案件曾起诉要求东阳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故金华市政府认定张云泉向东阳市政府提出的本案申请系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据此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云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亦无不当。
关于张云泉提出一审法院超期立案,二审法院对此已予指正,但尚不足以影响本案处理结果。张云泉对一审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因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一审法院口头驳回其申请,于法有据。金华市政府的行政负责人虽未出庭,但于一、二审期间均已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二审法院未开庭,经阅卷、调查后作出判决,亦无不当。
综上,张云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云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朱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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