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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06月09日 00:04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73民终4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顺景苑B幢3B号铺。
经营者:戴美德,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老粮仓镇石清村八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一栋一层、二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以下简称利盈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盈珠宝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周六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周六福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标识与周六福公司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周六福公司不享有对“周六福”纯文字的商标专有权,“周六福”文字已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在“周六福”文字没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周六福公司的商标和利盈珠宝店的被诉侵权标识具有显著性的都是标识的整体形象。本案对被诉侵权标识的近似比对不应该采用要部比较法,而应该采用整体比较法,被诉侵权标识与周六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不近似。(二)利盈珠宝店是善意销售者,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利盈珠宝店是加盟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在开业前已审阅了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商标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三)利盈珠宝店具有合法授权,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一,利盈珠宝店在门头、公司墙面、首饰柜台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属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项上使用,不是在第14类珠宝首饰上使用。在上述位置使用属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项上的使用,且未超过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服务经营者只能在第35类中与该类服务最接近的服务类别“替他人推销”上注册商标,该商标普遍应用于商场、超市的“销售服务”,因而“销售服务”事实上等同于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判例认定经营者在零售商店从事的“销售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构成相同服务,如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好又多”商标侵权案。商标法第九版区分表也已经删除第八版区分表对第35类的注释“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意味着35类的“替他人推销”,现已包括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再排除销售自己商品的零售企业的销售活动。利盈珠宝店在店内墙面上使用前述商标,并未超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本案的服务商标只要不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直接使用,就不应认定是在14类商品上使用。第二,利盈珠宝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具有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首先,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并于2020年10月1日授权利盈珠宝店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文字也是两行排列,注册在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的服务项上。利盈珠宝店在上述位置使用的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排列方式一致,其中被诉侵权标识“”,还结合双F的图形商标使用,更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在一审审理中已查明利盈珠宝店已经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按照第35类商标图样规范使用;其中被诉侵权标识“”与利盈珠宝店持有的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用在上述位置属于在广告和替他人推销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已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具有合法的使用依据,不构成侵权。其次,在首饰盒、首饰袋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属于第14类商标性使用,但利盈珠宝店仍有合法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利盈珠宝店在首饰盒上标注的“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呈两行排列,但这只是对利盈珠宝店方持有的第27903713号商标“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问题,不能与民事法律关系混淆,不能据此就认为利盈珠宝店没有取得商标授权。(四)被诉侵权标识包含完整的企业名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具有合理性,不是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包含完整的企业名称,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来看,该标识的表述及其所在位置所表明的是市场主体身份。利盈珠宝店将企业名称拆分成两行使用具有合理性,因为企业名称共有17个字,一行排列放置于门头、店铺墙面等位置则显得字体过小且不美观,拆分成两行使用具有合理性,利盈珠宝店使用的字体、大小一致,不存在以放大或艺术化字体等形式突出“周六福”三个字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利盈珠宝店是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必然会使用到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以表明替其推销商品的关系,此种使用有其合理性,没有任何攀附周六福公司商标的恶意,不构成商标侵权。(五)一审判赔过高,无证据支撑。第一,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本案应当由周六福公司对其主张的10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周六福公司提供的同行业品牌的纯利润以及同类型店铺的非法获利来证明其损失,但品牌或店铺的经营情况受到经营模式、所在地域、经营状况、宣传推广、政策、消费者选择、当地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作为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本案酌定赔偿的参考依据。且周六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利盈珠宝店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仅提供了在利盈珠宝店购买小额商品的证据。周六福公司的品牌溢价率并不高,其加盟费仅2万元/年或无需支付加盟用。周六福公司作为商标的授权方,真实的经济损失也就单个加盟店的几万元。第二,一审认定利盈珠宝店恶意侵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利盈珠宝店在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后才接受其授权,并无过错,更非恶意侵权。利盈珠宝店并不了解授权方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处罚的情况,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合乎情理。综上,恳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利盈珠宝店的全部上诉请求。
周六福公司辩称,(一)关于利盈珠宝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周六福公司已经通过一审起诉状、一审庭审意见及代理意见中进行了陈述。(二)关于利盈珠宝店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利盈珠宝店在一审判决被认定侵权后,并没有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由此可见利盈珠宝店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利盈珠宝店之所以不停止侵权,是因为有利可图,如果本案判决金额过低,不利于震慑其他侵权人,也不能维护好周六福公司的合法权利。(三)关于利盈珠宝店赔偿数额的问题。周六福公司认为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利盈珠宝店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在二审庭询过程中,利盈珠宝店确认其仍在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2.一审判决酌定赔偿80万元有充分的根据。利盈珠宝店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行为已经持续一年以上。
周六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利盈珠宝店停止针对周六福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利盈珠宝店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利盈珠宝店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周六福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权利状态及知名度的事实
(一)权利状态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第7519198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银饰品、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珍珠(珠宝)、戒指(首饰)、翡翠、手表,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后经过续展延至2031年2月27日。2016年11月6日,该注册商标由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受让。2019年6月6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周六福公司。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系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的共有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链(首饰)、手表、手镯(首饰)、宝石、翡翠、戒指(首饰)、耳环、首饰盒、未加工的金或金箔,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2016年11月6日,该注册商标由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受让。2019年6月6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周六福公司。
(二)知名度
为证明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周六福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关于第15715751号“周六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228072号)记载,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对第15715751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评委在裁定书中的认定包括有:“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知名珠宝首饰品牌,其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户外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销售。”并裁定对第15715751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第14428041号“神州周六福SHENZHOUZHOULIUF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154910号)记载,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对第14428041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中的认定包括有:“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知名珠宝首饰品牌,其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户外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销售。”并裁定对第14428041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第21611122号“周六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106045号)记载,周六福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对第21611122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中的认定包括有:“周六福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知名珠宝首饰品牌,其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户外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销售。”并裁定对第21611122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2018年10月22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推荐函》,鉴于周六福公司的“周六福”珠宝首饰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该协会推荐周六福公司申请认定第7519198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5.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向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推荐函》,推荐认定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6.周六福公司获奖证书,包括:2011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十大珠宝品牌;2012年中华珠宝名店;2012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2013年度中国品牌连锁影响力百强企业;2014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2013年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优秀示范企业;2014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2014年度央视宣传品牌;2014年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优秀企业;2016年第十五届深圳企业创新纪录;2016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16年度深圳连锁品牌专卖30强;2016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2016年广东省十大特许经营品牌(品牌名称:周六福);2016年广东省十大人气连锁加盟品牌(品牌名称:周六福);2011-2016年全国珠宝首饰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品牌名称:周六福);2011-2016年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17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17年12月-2020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度广东十大特许经营品牌(品牌名称:周六福);2018年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2017年度全国黄金行业新闻宣传先进单位;2015年1月-2018年2月全国珠宝行业质量领军企业;2018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16年(第十三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45.72亿元人民币;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54.86亿元人民币;2018年(第十五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88.26亿元人民币;2019年中华龙舟大赛(成都·简阳站)支持体育事业贡献奖;2019年(第十六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118.16亿元人民币;2019年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2018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2018年度深圳连锁品牌专卖30强;2019年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2019年广东十大影响力品牌(品牌:周六福);2019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单位;2020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20年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罗湖区2020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突出贡献单位;2020年(第十七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181.56亿元人民币。
7.广告宣传资料,显示:(1)2012年至2014年间,周六福公司先后在CCTV2-购时尚、CCTV1-综合频道、CCTV2-财经频道、CCTV7-军事农业频道、CCTV13-新闻频道、江西卫视-2套、江西卫视-4套、CCTV-非常6+1《粤东选拔赛》、江西卫视-5套《越唱越爱》、湖南卫视-电视剧频道、深圳卫视-都市频道等电视频道投放了广告。(2)2012年至2016年间,周六福公司先后在《时尚珠宝》《中国宝玉石》《国际珠宝》《金融家》《时代商家》《青年时讯》等杂志和报纸上投放了广告。(3)2014年,周六福公司在深圳公交车体、广州的士车尾、深圳罗湖口岸、机场等地投放了广告。(4)2018年至2019年,周六福公司在成南高速、达渝高速、成绵高速、成渝高速、绵广高速、成沪高速、内宜高速、成雅高速、西攀高速、沪渝高速、渝宜高速、黄小高速、武黄高速、武鄂高速、武麻高速、汉十高速、京珠高速、武荆高速、汉宜高速、随岳高速、襄荆高速等高速公路路段投放了户外广告。(5)2019年,周六福公司在杭州东、西安北等高铁站投放了广告。(6)2019年周六福公司在CCTV10-科教频道、CCTV2财经频道、CCTV7-军事农业频道、河南卫视-都市频道、河北卫视-影视频道、山东卫视-生活频道、江西卫视-2套投档了广告。上述广告所使用的标识包括有“”“”等。
8.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周六福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的广告宣传费分别为4252302.66元、29634189.07元;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周六福公司2017年度的广告宣传费34114679.43元;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周六福公司2018年度的广告宣传费30398791.00元;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合并)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周六福公司2019年度的广告宣传费56452009.70元。
9.2018年度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2018年3月15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杂志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国宝玉石》杂志2018年4月刊至2020年2月刊(共16期)上发布广告,总发布费240000元;2018年4月10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发布户外广告,内容为周六福(产品)宣传广告,发布费总额为136万元;2018年4月12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市鹏城康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水官高速布澜收费站发布周六福形象广告,发布时间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发布费为120万元;2018年4月11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深度视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周六福520爱跑节(西安站)活动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策划及执行“一带一路·一心一爱周六福520爱跑节(西安站)”活动事宜,活动总费用670020.12元;2018年4月15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宝晟传媒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投放地点为深圳市罗湖区罗湖火车站广场南罗湖商业城北面(罗湖屏)、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2号中国物贸大厦东侧墙体(南方屏),广告内容为周六福珠宝宣传广告,广告形式为LED电子屏,广告播放时间为每日8时至21时,广告投放期限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2018年4月20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广告项目为周六福珠宝推广户外广告,广告形式为户外高速立柱广告,广告位置为河南省高速立柱19根,广告发布期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广告费为138万元;2018年4月23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耀世星辉(北京)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悦时尚》节目发布广告,广告费用30万元;2018年4月28日,深圳大益顺和影视有限公司(甲方)与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品牌植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将其品牌“”植入电视剧《面朝(向)大海》的服务;2018年4月26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环城整合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发布户外广告,发布地点为山东、河北的高速公路路段,发布内容为甲方形象画面,发布费总额为295万元;2018年5月8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兆讯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杭州东站的数码刷屏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为周六福珠宝,广告发布期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2月24日,广告费为678000元;2018年5月14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西藏盛世昊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电视)》,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河南都市频道、河北影视频道、山东生活频道上发布周六福广告,广告费为1706100元;2018年5月25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昆明天达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在相关高速公路路段发布广告,合同总价80万元;2018年5月30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蓝天绿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京杭大运河自行车超级挑战赛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该活动提供30万元赞助,乙方对甲方的企业、品牌、产品在赛事中进行正面的宣传;2018年6月1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山西万象盛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在山西省内高速公路投放形象广告,合同总金额100万元;2018年6月1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辽宁金钟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的高速公路路段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费为170万元;2018年6月14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合肥南站候车大厅发布高铁LED广告,广告内容为周六福珠宝,广告发布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广告发布费为68万元;2018年6月16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智祥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巡展道具设计/制作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全国巡展道具制作提供服务,工程总额为21万元;2018年5月20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成都至善名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相关高速公路路段发布户外广告,发布期间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广告费用为1317496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8月9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市恒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周六福花泳世界冠军王柳懿/王芊懿赞助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期间,赞助世界冠军王柳懿/王芊懿及冠名“广东周六福花泳俱乐部”,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上述世界冠军的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等信息,协议有效期2年,赞助费100万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7月30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西藏盛世昊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电视)》,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14日在江西都市频道(二套)代理发布周六福广告,广告费为1061978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8月1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环城整合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周六福珠宝,广告发布地点为湖北相关高速公路路段,广告发布期限自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广告发布费为116万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9月5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曼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活动策划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于2018年9月17日举行的周六福2018新品发布暨全国导购颁奖晚宴活动提供统筹策划服务,服务报酬为286000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10月15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兆讯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2日在火车站电视和火车站数码刷屏发布周六福珠宝广告,广告费为270400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9月27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市冠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深圳地铁语音有偿播报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深圳地铁3号线水贝站及11号线机场站的列车进站展台提示信息中播报甲方申请的语音冠名播报信息,有偿语音播报期为一年,语音播报费为44万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10月31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中视天晴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在CCTV-2《财经频道》的《铸造民族品牌·传承工匠精神》栏目播放广告,广告品牌为周六福,广告费为568.80万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10月30日,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乌鲁木齐站高架候车厅南北两侧LED发布周六福珠宝广告,广告发布费为41.4万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11月8日,中国狮子联会(甲方)与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展位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展位服务费100万元,甲方授予乙方国际狮子会第57届东南亚年会“赞助单位”牌并在海口机场、码头、车站放置乙方赞助单位广告标示,乙方可在该年会上展示相关产品及做广告等,并附有发票;2018年11月15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长沙新画面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高铁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高铁长沙南站候车大厅发布广告,发布周期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媒体形式为灯箱,广告发布费为60万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11月15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高铁LED广告,发布时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广告发布品牌为周六福珠宝,广告发布费为38.64万元,并附有发票;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华语互动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周六福国际珠宝首饰设计大赛赛事承办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举行的“周六福国际珠宝首饰设计大赛”活动,合同费用为240万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12月11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兆讯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4日在火车站数码刷屏发布周六福珠宝品牌广告,广告费908000元,并附有发票;2018年12月18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品牌专列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在京广线、沪汉蓉线发布列车平面媒体广告,广告发布费为300万元,并附有发票。
10.2019-2020年度部分广告合同、发票:2019年3月22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长沙新画面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高铁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在高铁长沙南站候车大厅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费165万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4月2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市思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影视制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企业宣传视频、产品宣传视频及周六福2018年荣誉回顾视频等,合同含税总金额为289500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3月20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在南京南站出发层东、西检票口发布周六福(产品)宣传广告,广告发布费为75万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兆讯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2月16日在火车站数码刷屏发布周六福珠宝品牌广告,广告费为703500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4月25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西藏盛世昊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电视)》,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1月2日在江西都市频道、河南电视剧频道、重庆文体娱乐频道、河北影视频道、山东生活频道发布周六福广告,广告费为2574893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4月28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知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周六福新媒体运营项目合同》,约定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2日乙方为甲方在抖音、小红书上宣传推广甲方的产品及品牌,服务费用267490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4月28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线网B全线50块大灯箱发布广告,合同总金额21.70万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5月8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安徽省高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牌发布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租赁相关高速公路路段广告牌6杆(另赠送3杆),期限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租赁费用为80万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5月6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深度视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2019周六福520爱跑节(长沙站)活动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策划及执行该项活动事宜,活动总费用为53万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19年5月10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在成都东站到达层出站通道扶梯上方灯箱发布周六福(产品)宣传广告,广告发布费为81万元;2019年7月5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灯箱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在乌鲁木齐站以三棱柱形式发布周六福珠宝广告,广告发布费为60万元;2019年6月24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山西万象盛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山西省内高速公路投放形象广告,合同总金额50万元;2019年6月11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武汉环城整合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周六福珠宝,广告发布费为213.30万元;2019年7月8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市潮起东方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歌曲和歌曲音乐电影制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周六福珠宝”进行电视广告品牌形象歌曲及MV创意拍摄制作等工作,项目总制作费为984800元;2019年6月19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在南昌西站出发层候车大厅双面吊旗发布周六福(产品)宣传广告,广告发布费为40.50万元;2019年6月4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兰州机场T2值机大厅正中央墙面灯箱发布周六福(产品)宣传广告,广告发布费为96万元;2019年7月9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昆明天达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在相关高速公路路段发布户外立柱广告,合同总金额为87万元;2019年6月17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列车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在成都-重庆列车的头枕巾发布周六福珠宝品牌广告,广告发布费为14万元;2019年7月9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武汉环城整合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武汉市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巴士车身广告媒体上发布广告,发布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广告发布费为257320元;2019年7月1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市潮起东方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影视广告制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周六福珠宝”进行电视广告、品牌形象歌曲及MV创意拍摄制作等工作,项目总制作费为1181800元;2019年7月16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市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2019周六福深圳品牌大秀演出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策划及执行“2019年深圳周六福·粹宴品牌创意秀”活动事宜,合同金额为683700元;2019年7月16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市鹏城康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在水官高速布澜收费站发布周六福形象户外广告,发布费用为120万元;2019年7月16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广意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活动策划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于2019年8月13日在会展中心3、4号馆举行周六福2019年时尚峰会活动,并委托乙方进行活动统筹策划服务,服务报酬为175万元;《中国宝石》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周六福公司(乙方)签订《2019第四届“天工精制”国际时尚珠宝设计大赛颁奖典礼宣传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50万元,并享有在该典礼活动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2019年8月27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高铁站LED屏)》,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在高铁站内LED发布周六福珠宝广告,广告发布费为110万元;2019年8月20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在济南西站出发层候车大厅双面包柱灯箱发布周六福(产品)宣传广告,广告发布费为90万元;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冠辰传媒(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地铁语音与导向标识有偿播报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深圳地铁3号线水贝地铁站的列车进站信息中插播周六福珠宝语音播报信息,发布期为24个月,合同总金额为44万元;2019年8月13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北京银河高宇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新媒体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投放社交网站新浪微博广告资源的推广方式为甲方提供品牌推广服务,服务费用折扣后为20万元;2020年2月29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昆明天达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2020年周六福云南高炮合同,发布期限为73天,合同总金额为112000元;2020年2月26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广西梧州南站、柳州站、桂林站的候车大厅和桂林站、贺州站的出站通道发布(平面灯箱)媒体广告,广告发布期限为18天,发布费为66464元;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6月18日在线网B全线100块灯箱发布周六福广告,合同总金额为25万元;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投放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10月17日在腾讯视频发布《周六福X潮玩人类在哪里》IP赞助项目,广告投放费为800万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2020年9月1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在太原南站出发层检票口墙面灯箱发布周六福(产品)宣传广告,广告发布费为45万元;2020年9月17日,周六福公司(甲方)与深圳知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品牌营销推广策划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在抖音、bilibili、微信、微博、小红书、线上稿件型媒体等发布广告,服务费为198万元;周六福公司(甲方)与冠辰传媒(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地铁语音有偿播报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深圳地铁3号线水贝站及11号线机场站的列车进站信息中播报周六福珠宝语音播报信息,发布期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合同总金额为40万元,并附有发票复印件。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利盈珠宝店于2020年10月10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戴美德,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顺景苑B幢3B号铺,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批发、零售。
2020年11月15日,周六福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利盈珠宝店经营场所相关情况取证进行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该证书附件中时间戳所对应的电子数据由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获取,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经当庭质证,显示利盈珠宝店的店面招牌上使用了“”标识,在该商铺的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首饰柜台、授权书、首饰盒、首饰袋、购物环保袋上使用了“”或“”标识;购物环保袋、质保单上标注的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利盈珠宝店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中南第14184号公证书记载,周六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锡锋于2020年12月6日来到该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徐玉春、公证员助理王立璜随邹锡锋来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灵北路的一家商铺,该商铺店门上方标有“香港周六福珠寳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样招牌及旁有“钟灵北路11”字样门牌。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邹锡锋在该商铺购买商品名称为“足金饰品”的商品2件,并取得POS签购单1张、质保单1张、盒子1个及标有“香港周六福珠寳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购物袋2个。公证员助理对上述购买商品的场所所在位置、周边环境、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24张(详见附件第1页至第13页)。购买完成后,公证人员带着邹锡锋购买的商品、购买过程中取得的POS签购单、信封、保证单、盒子及购物袋回到该公证处,由公证员对上述商品等拍摄照片并进行封存,上述过程共取得照片20张。上述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公证证据保全的商铺所处道路指示牌显示的名称为“钟灵北路”,悬挂的门牌内容为“钟灵北路11”,在该商铺的店面招牌上使用了“”标识,在该商铺的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首饰柜台、授权书、首饰盒、首饰袋、购物环保袋上使用了“”或“”标识。质保单显示地址为番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金额为232元。利盈珠宝店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2021年5月4日,周六福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利盈珠宝店经营场所相关情况取证进行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二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该证书附件中时间戳所对应的电子数据由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获取,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经当庭质证,显示利盈珠宝店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首饰柜台等处标有“”标识;在使用的首饰袋、首饰盒上标有“”标识;质保单上标注的地址为:番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中国银行正对面)。利盈珠宝店称取证视频显示所使用的首饰袋、首饰盒应该是原来库存的剩余产品,因店内工作人员的疏忽,使用了剩余的物料宣传品,目前剩余的库存产品已经处理了。
三、关于利盈珠宝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所涉的事实
第3304474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
第2790371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表。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077764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2020年3月5日,登记日期2020年7月22日。
第4506547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刘宇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珠宝首饰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
2020年9月22日,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记载,授权戴美德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开设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授权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0月1日,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使用授权书》记载,授予戴美德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使用第27903713号“”商标(14类),该授权为普通商标许可,被许可方不得转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20年11月1日,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使用授权书》记载,授予戴美德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使用第33044741号“”商标(35类),该授权为普通商标许可,被许可方不得转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21年1月1日,刘宇明及商标监管人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使用授权书》记载,授予戴美德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使用第45065473号“”商标(14类),该授权为普通商标许可,被许可方不得转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21年4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利盈珠宝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第33044741号商标规范使用。利盈珠宝店提交其店铺照片,显示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等处使用的标识是“”。
利盈珠宝店在庭审中称其自2020年11月份才开始经营,与被控侵权标识的授权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授权书,也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授权方称为了推广品牌,暂时先给利盈珠宝店免费试用一年。对周六福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有了解,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一是授权方提供了商标证书,利盈珠宝店也查询了;二是授权方向利盈珠宝店保证如果授权有问题,授权方愿意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实
2020年12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作出“深市监罗罚字[2020]知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投诉人为周六福公司,被投诉人为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认定被投诉人使用“”“”标识侵犯了周六福公司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70528元。
2021年3月29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邛市监处字[2021]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邛崃市临邛街道玖玖金行于2020年12月5日开始营业,至2021年1月13日检查截止的销售记录,在此期间共销售了各类首饰饰品1349件,经营额为1395080元。邛崃市临邛街道玖玖金行在其店面招牌及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标识,是对商品及服务的混淆,商誉的攀附,决定维持罚款1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周六福公司提交的广东潮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营业收入合计354277.79万元,营业成本合计220799.03万元,毛利率合计37.68%,该公司从事珠宝首饰、素金产品、成品钻石等交易业务。
周六福公司提交的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自营店单店收入376.34万元,单店毛利126.77万元;加盟店单店收入107.55万元,单店毛利37.04万元。报告期营业收入排名前十的自营门店中,第一名的营业收入2330.97万元,营业利润415.21万元;第十名的营业收入1027.03万元,营业利润197.78万元。
周六福公司主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万元,并提交周六福公司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编号为02908270、金额为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周六福公司提交的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书显示,周六福公司系该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均在有效期内,周六福公司依法享有的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包括:一、利盈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二、利盈珠宝店主张合法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意见能否成立?三、利盈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四、利盈珠宝店是否应向周六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一、利盈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根据周六福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利盈珠宝店的自认,可以认定利盈珠宝店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灵北路11号店铺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内广告、首饰柜台、授权书、首饰盒、首饰袋、购物环保袋上使用了“”“”“”“”等被控侵权标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均包含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利盈珠宝店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并非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是作为识别服务及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利盈珠宝店提交的《使用授权书》内容,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予利盈珠宝店使用的是第27903713号、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并非其企业名称;其次,被控侵权标识中,将含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字样人为拆分成两行进行排列,且上下两行的字体不同,并非是对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行为;再次,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利盈珠宝店在涉案店铺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内广告、首饰柜台、授权书、首饰盒、首饰袋、购物环保袋上多处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在客观上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利盈珠宝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二、利盈珠宝店主张合法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意见能否成立
第一,关于第27903713号“”注册商标能否作为利盈珠宝店合法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理据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27903713号“”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的是同一行排列、字体大小相同的标识,与利盈珠宝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并非相同的标识,故被控侵权标识并非是对第27903713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一审法院对利盈珠宝店该项意见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能否作为利盈珠宝店合法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理据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利盈珠宝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不同,不属于对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其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仅限于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进行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根据该表的注释说明,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据此可知,第35类服务主要是为他人提供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也应是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宣传推广,而不是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利盈珠宝店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等处使用“”标识,其目的是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并不属于第35类服务的范畴。故利盈珠宝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标识的行为,并不属于合法使用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审法院对利盈珠宝店该项意见不予支持。再次,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虽然在第35类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但不能因此即认为分上下两行排列、字体大小不同的被控侵权标识不会构成对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对利盈珠宝店该项意见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案外人的国作登字2020-F-01077764号“”美术作品能否作为利盈珠宝店合法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理据的意见。首先,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登记机构并不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作品的权利人进行实质审查;其次,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晚于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因此,利盈珠宝店不能以“”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在先权利抗辩;再次,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基础、功能用途以及保护范围均有所区别。利盈珠宝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主要用于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应适用商标法进行规制。综上,一审法院对利盈珠宝店该项意见不予支持。
三、利盈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将利盈珠宝店使用的“”“”“”“”等被控侵权标识分别与周六福公司的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1.关于“”标识,其中“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位于上一行的显著位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处于下一行位置,上下两行的字体不同且上一行的文字显著放大使用。而在“”标识中,“香港”是地区名称,“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均为通用名称。因此,该被控侵权标识中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显著部分是其中的“周六福”文字,与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及显著部分均相同,故被控侵权标识“”整体上与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2.关于“”“”标识,系将案外人的注册商标“”与文字标识“”进行简单组合,利盈珠宝店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标识中,图形“”的显著性更强,亦无证据证明“”“”标识的整体知名度较高,已经能够与其他商标标识形成明显区分。因此,对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上述两个标识中,显著识别部分应为“”,同上述第1点认定意见一致,故“”“”被控侵权标识整体上与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3.关于利盈珠宝店使用的“”标识,系由图形“”和文字“”组成,因利盈珠宝店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标识中,图形“”的显著性更强,亦无证据证明“”标识整体知名度较高,已经能够与其他商标标识形成明显区分。因此,对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上述标识中的文字“”在识别商品来源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明显强于图形“”。而文字“”中,“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位于上一行的显著位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处于下一行位置,上下两行的字体不同且上一行的文字显著放大使用。而在“”标识中,“香港”是地区名称,“珠寶”“金行”“國際”“集团”“有限公司”均为通用名称。因此,该被控侵权标识中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显著部分是其中的“周六福”文字,与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及显著部分均相同,故被控侵权标识“”整体上与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二)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服务或商品是否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利盈珠宝店在其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内广告、首饰柜台、授权书、首饰盒、首饰袋、购物环保袋上等处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即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以及相应的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既包括使用在服务上,也包括使用在商品上。而利盈珠宝店的经营范围是珠宝首饰批发、零售,其店铺销售的商品为珠宝首饰等。因此,利盈珠宝店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其经营的涉案服务项目,与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利盈珠宝店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涉案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等,与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
(三)利盈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从周六福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周六福公司对于“周六福”品牌自2012年以来,持续不断地进行长期、多渠道、大量的广告宣传,每年的广告宣传费投入巨大,经过长期的培育,才使“周六福”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得以建立和提升,并成长为较为知名的品牌。而被控侵权标识突出使用含有“周六福”的字样,但利盈珠宝店并无证据证明有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投入,亦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标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对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利盈珠宝店在其经营场所及商品销售中多处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并进而产生误认误购的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利盈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已构成对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四、利盈珠宝店是否应向周六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利盈珠宝店作为专门经营珠宝首饰批发、零售的店铺,应比一般消费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利盈珠宝店在庭审中确认其对周六福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有了解,但其在使用案外人授权许可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过程中,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对授权方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认真审核,包括对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能否使用在其经营店铺的商业活动中以及是否会与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等方面进行审核,客观上造成侵害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结果,其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鉴于周六福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利盈珠宝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无法确定,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对赔偿金额酌情进行确定:1.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和市场知名度,包括周六福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作为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情况等;2.利盈珠宝店作为珠宝首饰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但仍然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且在授权方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处罚后,在周六福公司2021年5月4日保全的证据中显示,利盈珠宝店仍然在使用的首饰袋、首饰盒上标有原来已经使用的“”标识,侵权主观恶意较大;3.利盈珠宝店在其经营店铺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等多处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以标识其服务及商品,其整个店面销售珠宝首饰商品可能获得的利益均应作为利盈珠宝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4.周六福公司主张1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依据主要是参考同行业品牌的纯利润以及同类型店铺的非法获利酌情计算的,利盈珠宝店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涉案店铺一直在亏损,理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经营状况,且能够证明利盈珠宝店经营状况的证据,包括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经营成本支出记录等证据,均掌握在利盈珠宝店手上,但利盈珠宝店并未提交上述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案外人于2020年10月1日起授权利盈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至今已持续达8个月,期间经历了一个春节及一个五一假期,利盈珠宝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即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利盈珠宝店因侵权所获利益较大;6.周六福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维权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7519198号“”和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三、驳回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负担5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负担4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利盈珠宝店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27903713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周六福公司及案外人赵欣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中作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拟证明利盈珠宝店没有恶意注册商标,企业名称“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申请具有显著性;2.(2020)粤民申12011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1079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的类似标识与周六福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3.(2019)最高法民申4510号民事裁定书、河南高院(2018)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周大福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是认可了生效判决中使用名称不构成侵权的裁判观点;4.(2019)粤03民终2352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生效判决中认定了“周六福”文字不具有显著识别性,不具有产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用“周六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不会造成市场混淆;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信息截图,记载周六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柱于2003年9月28日申请的第3736612号“周六福”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申请的第4342353号“周六福”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周六福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的第52930407号“周六福”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6.(2015)深中法知民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案外人张文伯使用“周六福”品牌的时间早于周六福公司;7.广告播出证明,记载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在江西卫视等频道播放广告,出具单位为北京中视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媒介部;8.“北高资讯”微信公众平台合作协议,记载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高资讯传媒(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发文数量和刊登广告;9.《宝玉石周刊》广告刊登协议,记载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禾拓珠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广告费用80000元,约定在合作期间由《宝玉石周刊》刊登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告12次;10.《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记载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视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合同,约定广告播出时间为2020年8月至9月,广告费用为38800元;11.网页截图,记载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广告代言在中诺珠宝招商网、寰球珠宝网、珠宝产业网、588珠宝加盟网、北高资讯等平台推广信息。证据7-11共同证明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通过在多地、多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12.(2021)赣09知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该生效判决认定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等处的使用认定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上的使用。
周六福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11都形成于一审判决之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证据1-8、10、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证据1-4中的四个案件与本案无关,因为涉及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本案的被诉侵权标识不相同。证据5所涉的其他商标标识申请被驳回的事实,不能否定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证据6涉及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本案商标侵权无关。证据7、8、10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无法确定相应的合同是否真实履行,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品牌的知名度。证据9、11为网络打印件,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不足以证明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对证据1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周六福公司已就证据12所涉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周六福公司二审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记载周六福公司的涉案第7519198号“”注册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有效期限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颁布机关为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拟证明涉案第7519198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由广州市赛立信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周六福”商标混淆情况市场调查报告》,拟证明“周六福”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利盈珠宝店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3.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取证内容为利盈珠宝店的门店经营照片,拟证明利盈珠宝店在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后,仍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等地方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
利盈珠宝店质证认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证据1记载的涉案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证据2调查报告系周六福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调查对象具有诱导性,对调查结果不予认可。本案一审判决未生效,因此证据3中利盈珠宝店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不属于具有主观侵权恶意。
经本院审查,对于利盈珠宝店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据1所涉的第27903713号“”商标已获注册,但利盈珠宝店在本案中系不规范使用该商标标识,故该证据所证事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2-6中裁判文书所涉的案件当事人、被诉侵权标识、案情均与本案不相同,且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 指导性案例,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7-11中,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宣传的商标标识与本案被诉侵权标识不相同,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12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书,其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无需举证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利盈珠宝店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纳。对于周六福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据1所涉的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系对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证据的补强,本院对此予以采纳。证据2所涉的调查报告,调查问卷的设计缺乏科学性,难以体现真实的市场环境,本院对该调查报告不予采纳。至于利盈珠宝店在一审判决后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问题,在本案未作出利盈珠宝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生效判决前,难以认定利盈珠宝店的行为存在持续侵权,故本院对证据3不予采纳。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利盈珠宝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周六福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2.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利盈珠宝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周六福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利盈珠宝店在其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内广告、首饰柜台、授权书、首饰盒、首饰袋、购物环保袋上使用了“”“”“”“”等被诉侵权标识,上述标识均突出了“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文字,其中,“香港”、“珠宝金行”表示的地域和行业,不具有显著性,故“周六福”为该标识的显著部分。涉案商标在周六福公司长期、持续、广泛使用下,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利盈珠宝店在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时,突出“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该标识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周六福公司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利盈珠宝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以及销售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的行为均侵犯了周六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利盈珠宝店的上诉理由,本院分述如下:第一,利盈珠宝店主张涉案“周六福”文字不具有显著性,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提出的本案应进行被诉侵权标识的整体比对,而不是要部比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利盈珠宝店主张其为善意销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利盈珠宝店不仅销售了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还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首饰柜台等地方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利盈珠宝店并非仅是善意销售者,其无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第三,利盈珠宝店主张其具有合法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本案中利盈珠宝店获得授权的第3304474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利盈珠宝店在自己经营的零售商店使用上述商标不属于提供广告、替他人推销的中介服务,其上述标识为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利盈珠宝店虽然获得第27903713号“”商标的授权,但其不规范使用该商标标识,造成与周六福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属于民事纠纷,利盈珠宝店主张此不规范使用为行政管理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最后,利盈珠宝店主张其使用“”为使用企业名称,但该企业名称并非其注册所有,而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给利盈珠宝店的仅是第27903713号“”商标,故其主张上述使用方式为企业名称的使用,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利盈珠宝店主张的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周六福公司因利盈珠宝店的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利盈珠宝店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利盈珠宝店的主观过错、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利盈珠宝店的侵权规模,以及同行业品牌的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利盈珠宝店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时适用举证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盈珠宝店上诉主张其不具有侵权恶意,但根据利盈珠宝店在其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等地方不规范使用第27903713号“”商标、第33044741号“”商标,以及该商标授权方因侵害周六福公司商标权被行政处罚等事实,足以认定利盈珠宝店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故利盈珠宝店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利盈珠宝店的主观恶意仅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利盈珠宝店主张其获利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利盈珠宝店在二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判赔数额存在畸高的情形,本院对一审判赔数额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利盈珠宝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利盈珠宝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健和
审 判 员 郭小玲
审 判 员 石静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博雅
书 记 员 黄远果
书 记 员 谢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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