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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跃客体育设备有限公司、马娅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27日 17:38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民终10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跃客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47号内42幢蓝区。
法定代表人:郭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嘉,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勇,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娅梦,女,1995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雍,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跃客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客体育”)因与被上诉人马娅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跃客体育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重新计算损失金额并依法重新划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比例;2.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作为合法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及安全保障义务。首先,上诉人作为经营者,已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批,取得了娱乐场所的经营资质;其次,根据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厂家具备生产上诉人所购娱乐设备的资质。上诉人在购买娱乐设备时,严格审查了娱乐设备的质量。上诉人在娱乐场所里安置的,包含被上诉人游玩的大滑梯(“轮胎滑坡”项目)在内的娱乐设施,除了经厂家质检合格外,设备也通过了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最后,针对被上诉人游玩的大滑梯,上诉人在滑梯的多个显著位置张贴了使用说明,向游客提示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在大滑梯起点位置,上诉人也安排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向游客讲解安全须知,并协助游客调整乘坐姿势,确保游客安全游玩,通过前述种种措施,上诉人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被上诉人游玩该项目时,有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项目起点进行指导协助。据此,上诉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被上诉人的受伤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被上诉人游玩大滑梯项目,是被上诉人自主作出的游玩决定,并未受到上诉人的影响;其次,根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在游玩大滑梯项目的过程中,全程由被上诉人自主操作,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的操作进行干扰;最后,根据视频,上诉人并未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导致被上诉人受伤,因此,被上诉人的受伤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被上诉人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监控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在游玩大滑梯项目时,并未按照大滑梯的使用说明及上诉人方工作人员的要求操作,从而导致事故产生。根据被上诉人的诊疗报告显示,被上诉人患有骨质疏松症,该疾病的存在导致被上诉人的骨骼密度及骨骼质量下降,增加了被上诉人骨骼的骨脆性,也极大的增加了被上诉人游玩大滑梯项目的受伤风险。除此以外,根据监控视频,被上诉人落地后,被上诉人的亲友对被上诉人提供了帮助。因帮助行为的不规范,被上诉人的亲友在帮助被上诉人时存在拉扯行为,该拉扯行为可能引起或加重被上诉人的伤情。被上诉人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较大的责任。综上,考虑被上诉人患有骨质疏松症、违反安全游玩说明及被上诉人亲友不规范的帮助行为等事实,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根据住院费用结算单,被上诉人有22453.32元已经通过医保进行报销,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扣减。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法院在检索到的类案为 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在本案作出判决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就同类案件作出了云01**民初16803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通过对比,上诉人发现前述判决书与本案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出入,一审判决违反了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如上诉请。
被上诉人马娅梦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其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的受伤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无新的证据和理由,仅是重复一审的辩解,其本身就是不顾事实。被上诉人是在接受上诉人的游乐服务时受到的损害,这是最基本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这毋须被上诉人多作辩解。二、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未扣减被上诉人医疗费用中医保报销部分”更是颠倒是非。被上诉人所发生的医疗费总额为47008.03元,医保基金报销22453.32元,大病统筹报销9186.65元,自己承担并支付医疗费15368.06元,被上诉人一审主张医疗费15368.06元,一审判决支持15368.06元,说明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弄清案件事实,胡乱猜测,或者故意颠倒是非。三、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明显是对同案同判规则的歪曲。上诉人的轮胎大滑坡等游乐设备在经营过程中己经多次致人损害,不能私了而通过诉讼的就有三起:一是(2018)云0102民初4853号,即原告岳云霞诉上诉人游乐设备致人损害案;二是(2019)云0102民初16803号原告周某诉上诉人轮胎大滑坡游乐设备致人损害案;三就是本案。三案件属同类案件,都是上诉人为被告,都经五华区法院审判,三个案件的原告都是在上诉人经营的游乐设备上受损害。一审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供涉案游乐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检验合格证》及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上诉人却一样证都不能提供,因此,上诉人属于违法经营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一审判决仍然判由被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经对(2019)云0102民初16803号案比对,该案并没有分责,而是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这是否违背了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呢?根本不是。一是之前同类生效案件不属于任何级别的 指导性案例,二是本案不需要类案检索,无需参照前案判决。同类法律关系的类似案件由于主体的差异性,判决的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上诉人的上诉主张错误的根源于对同案同判和类案检索法律概念的认识过于浅薄,对一审法院裁判规则的荒唐指责。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马娅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损失23689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5日,原告及亲友一行6人约定到被告经营的昆明市普吉路47号秘境M60跃客蹦床公园游玩,原告在“轮胎滑坡”项目游玩坠落时受伤,随即到昆医附二院诊治,当天又转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和双侧椎弓根水肿,后缘突出压迫硬膜囊和椎管狭窄,行“T12椎体骨折经后路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18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持票在被告经营的昆明市普吉路47号秘境M60跃客蹦床公园游玩,被告向原告退票款的行为不产生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的结果,被告相应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经营的昆明市普吉路47号秘境M60跃客蹦床公园大滑梯处有安全警示的标志,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进行了安全须知的告知,原告受伤时并无被告工作人员在旁,综上,被告没尽到完全安全提示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轮胎滑坡”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原告对自身安全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存在骨质疏松因素,综上,根据法律对过失相抵的规定,结合损害发生原因、过程和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一审法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该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认定为:182820.06元(医疗费15368.06元、后期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144952元、交通费5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60%,即10969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此次事故导致原告九级伤残,后果较为严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酌情保护精神抚慰金1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云南跃客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娅梦侵权损失109692.04元;二、由被告云南跃客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娅梦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原告马娅梦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医疗费用中未扣减医保报销部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诉人对进入其经营的娱乐场游玩的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是其应尽之法定义务。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其属合法经营、游玩设备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安排了专门工作人员讲解安全须知等为由,主张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能否成立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证事实,虽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使用的大滑梯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但是就其安全须知的相关内容是否尽到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次,上诉人作为经营者,其工作人员应知晓大滑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应积极防范使用人员受伤情况发生;以及在发生使用人员受伤的情况时,能熟练掌握各种救治方案等。但是从本案查证事实看,被上诉人在获准进入大滑梯游玩时不慎落地,并未得到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及时出手予以处置,而是由被上诉人的亲友提供帮助,存在并不规范的处置,因此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并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提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被上诉人的受伤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经审查,被上诉人是在经上诉人的现场人员准许后进入大滑梯游玩,并非自行进入,在游玩过程中被上诉人不慎落下受伤,现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受伤系其故意为之,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症及其亲友存在不规范帮助行为等为由,提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首先,对被上诉人游玩中不慎受伤之救助义务人应当是上诉人跃客体育,其不能以被上诉人亲友存在不规范帮助行为等为由免除其救助义务,或者免除其责任。其次,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症及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等为由,已经减轻了上诉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酌情确定由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医疗费用中未扣减医保报销部分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经审查,被上诉人并未将医保报销的部分提出诉讼,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提出已经生效的(2019)云0102民初16803号案件,与本案为同类案件,一审法院违反了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的问题。经审查,另案生效判决作出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作出由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虽然另案生效判决与本案均属在玩滑梯过程中受伤,但两案受伤人员年龄、产生的损害及上诉人是否履行了积极救治等事实不尽相同,因此,上诉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规则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予以驳回。另外,一审法院对其余事实的认定及相关费用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跃客体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上诉人云南跃客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章亮
审判员  金 馨
审判员  邓林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龙俊秀
书记员杨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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