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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聪与任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年12月31日 23:11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聪,男,199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摇钱碑村5组4号附1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飞,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东岭路5678号1号楼3单元902号。
再审申请人唐聪因与被申请人任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沪710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聪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宣传中适用心绞痛,且原审开庭中展示了申请人的心电图检测报告;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产品进行过投诉,也对商品来源进行过咨询,并非直接诉讼。2、原审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消费者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 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在食药领域,未将明知食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者的消费者权利主体资格予以排除;《食品安全法》未对消费者的购买目的予以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一个相对概念,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是用于二次销售或从事专门的生产经营活动。3、案涉产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作为销售者,附有保证销售产品来源安全的义务。然涉案产品未张贴中文标签、未载明进口经销商、无检验检疫凭证,被申请人对此未尽审查义务。综上,请求法院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任飞提交意见称,1、原审认定事实正确,申请人提交的“心电图检测报告”“投诉附件详情信息”与本案无关,亦不是新证据,不能作为启动再审的依据。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时,一次性下单18件,相当于一年半的服用量,被申请人为此特地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其称有家族遗传病,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印证了申请人下单购买并非一般性消费,而是变相牟利。申请人提交的心电图报告,显示检查日期在下单购买之后,且诊断结论为“正常心电图”,可以证明申请人身体健康,购买目的为非正常消费。“投诉附件详情信息”载明的被投诉企业为“宁波保税区宁兴优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关。2、被申请人销售的商品是安全合法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识不影响产品安全,申请人所称产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食品是被申请人通过ACCESS集团授权的VTN平台下单、保税区发货,订单信息能体现出收货方为申请人,其提供的快递凭证等可以印证,并能确认申请人购买到的是品牌授权的合格产品,安全性可以通过扫码确认。产品缺少中文标签是外包装商的轻微瑕疵,被申请人的举证证明了产品没有质量问题。3、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案涉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未对申请人造成任何误导。被申请人在网店内依据对案涉食品进行了图片展示和中文介绍,通过交易快照可以清晰看出案涉商品商只有英文介绍、没有中文标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依然下单,表明其对该没有中文标识商品的接受和购买意向。其次,被申请人在网店内对产品有详细的中文介绍,比包装上贴一个中文标识更详细、更全面,网店的产品展示和说明完全弥补了没有中文标识的瑕疵,更不会对申请人购买造成任何误解。第三,申请人自认系职业打假人,被申请人也查到其有类似索赔诉讼12件,对于跨境产品无中文标识的注意程度远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然申请人仍大量购买,收到产品即进行索赔,显然超出了正常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和习惯,是恶意利用产品瑕疵进行牟利。原审对申请人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是公平正义的体现。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审根据在案的有效证据查明并认定,涉案商品是由跨境电商销售、从保税仓直邮至申请人处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根据进口商品防伪溯源码的扫描信息能够确认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原审同时认定申请人在本院有十余件类似诉讼索赔案件,其购买商品后进行诉讼索赔的行为有别于正常消费者,逐利意图明显,与我国《食品安全法》旨在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相悖。综上,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唐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胜东
审 判 员 杨建军
审 判 员 张雯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盖宇佳
书 记 员 盖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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