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223民初561号
原告王恒,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张守君,黑龙**法律事务律师。
被告张晶南,女,1997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被告张雪峰,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原告王恒与被告张晶南、张雪峰返还彩礼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恒与被告张晶南、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返还50000元。二、要求被告依法承担二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至18周岁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原告过彩礼13万元,被告张雪峰(张晶南父亲)接收并签字。同居期间生育两女孩王月、王阳,现年四周岁。2015年1月14日被告张晶南离家出走。
被告张晶南辩称,原告起诉不符,是2016年1月17日离家出走的,孩子已经6周岁,我只能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张雪峰辩称,我女儿17岁被原告领走,后女儿要彩礼17万元,王家给付13万元,用车和羊抵了4万元。后购买结婚,给孩子治病,生活购物等被原告花掉。女儿出走是因为原告因家庭纠纷打骂所致。
原告为支持自已的主张,提交被告张雪峰签字的彩礼单一份。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同居后,于2014年2月26日生育双胞胎女孩王月、王阳。过彩礼现金13万元,用车和羊抵了4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彩礼单来源可靠,内容真实合法,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来经政府登记同居,现被告张晶南已离家出走。原告虽过彩礼17万元,但用于家庭生活等花销后,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的请求过高,应当适当准许。被告张雪峰在彩礼单上签收,证明其为收款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雪峰返原告王恒彩礼款4万元,被告张晶南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婚生两名女孩王月、王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人每月承担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至两名女孩王月、王阳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恒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才
二〇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