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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淑英、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28日 11:45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淑英,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主任。
再审申请人高淑英诉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8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淑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岸乔
书记员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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