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银连,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区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贻银,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廖银连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塔区政府)逾期交付安置地违法及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1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银连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错误。第二,原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本案理应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应经审理后适用裁定。第四,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审法院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二审法院未作出处分决定。原审法院该渎职行为是枉法裁判。据此,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追究原审法院枉法裁定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廖银连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二年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廖银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银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张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