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占全,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伟,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庄占全之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宗伟,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八二五大街919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顺,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雄,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新园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伟,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雄杰,浙江省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再审申请人庄占全、庄宗伟诉被申请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行初8号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终6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组织听证调查和调解,庄占全、庄宗伟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庄占全、庄宗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庄占全、庄宗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强
审判员 何君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