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俩伟等18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汤俩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袁国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诉讼代表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锋,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汤俩伟等18人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晋安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闽01行初150号行政判决:驳回汤俩伟等18人的诉讼请求。汤俩伟等18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行终69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汤俩伟等18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俩伟等18人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撤销晋安区政府作出的2017年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责令依法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桂湖小区项目地块二,由用于安置被征收户的规划用途变为商品住宅用地,损害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2.由于被申请人是宦溪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部门,故被申请人改变此规划用途,损害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晋安区政府是否具有公开汤俩伟等18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晋安区政府不具有实施土地规划用途转变、土地划拨性质转变的法定职责。同时,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已就汤俩伟等18人同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作出答复,故晋安区政府并非案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依法不具有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针对汤俩伟等18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晋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17年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其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汤俩伟等18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汤俩伟等1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汤俩伟等18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附:再审申请人名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俩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国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靖玮,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景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春俤,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清,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善佃,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兵,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红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优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振武,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增国,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