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海军,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勤虎,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钱海军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江苏省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苏01行初276号行政裁定:驳回钱海军的起诉。钱海军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7)苏行终176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钱海军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海军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提审或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南通市工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其向原江苏省工商局举报、投诉,原江苏省工商局应该在收到其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向其告知,原江苏省工商局不履行相应职责,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审裁定违反证据规则,未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3.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海军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钱海军于2017年2月4日要求原江苏省工商局履行监督查处法定职责,责令南通市工商局提供在处理钱海军行政复议案件中保存的已结案的信息,其实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层级监督的行为。但层级监督行为对当事人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钱海军亦于同日就相同请求同时向原江苏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原江苏省工商局亦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其复议请求,其实体权益已得以保障。据此,一审裁定驳回钱海军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钱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钱海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