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志诚,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再审申请人刘志诚诉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赣州市政府)其他行为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赣07行初168号行政裁定:对刘志诚的起诉,不予立案。刘志诚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赣行终74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志诚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志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提起的是要求法院判断三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诉讼,并不涉及单位内部事务中的民事纠纷。一、二审裁定在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上有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志诚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刘志诚系对江西省赣州市监狱具体实施的分配安置房行为不服,该分配行为属单位内部分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不予立案与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志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志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