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尤二民,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旧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北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波,区长。
再审申请人尤二民因诉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4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尤二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尤二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尤二民要求延庆区政府为其办理农转非、补缴社会保险,而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设委员会关于110国道等道路工程拆迁办法的通知》亦未规定延庆区政府具有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因此,尤二民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尤二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尤二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璐
书记员卫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