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汉学,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学,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秦汉学之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奉利,区长。
再审申请人秦汉学诉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汉学申请再审称:1.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为青西新管发〔2017〕14号文件的制定实施者,又是青岛市黄岛区内最主要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予公开其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一、二审法院没有切实保障申请人权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2018)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如期答复。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并非秦汉学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青岛市黄岛区政府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秦汉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秦汉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秦汉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岸乔
书记员常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