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卫东,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茹,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贠欣昇,区长。
再审申请人石卫东诉被申请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港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4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海港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补偿决定的时点晚于评估时点,导致房屋价值被低估,房屋评估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征地批复、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海港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征收补偿,补偿的价值远高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价值,充分保护了再审申请人即被征收人的权益。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石卫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凌云
审判员 杨科雄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岸乔
书记员常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