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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松、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28日 19:38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为松,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燊,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为松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江浦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谢坚钢,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为松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沪02行初98号行政判决:驳回王为松的诉讼请求。王为松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沪行终16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为松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为松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撤销杨府房征补[2015]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3.撤销(2017)沪02行审140号行政裁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房屋土地面积的调查认定与事实不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针对违法占地3平方米,已经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并取得《许可证》,说明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7平方米,两层房屋面积为54平方米,2003年将房屋翻建为三层。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面积与事实存在差异。2.提供的宝山区潘沪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不符合就近安置的规定。3.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未作出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说明,属于违法;4.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浦区政府作出的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现围绕王为松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阐述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杨浦区政府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杨府房征[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将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王为松所有的杨树浦路2181弄264号全幢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12月15日。因在签约期内未与王为松户达成补偿协议,杨浦区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根据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的记载为准。本案中,王为松主张其房屋经过批准予以翻建,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但其所述的经批准翻建行为,发生于房地产权证颁发之前,故王为松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存在异议,可针对房地产权证登记问题另行主张。
第二,王为松对“就近安置”的异议问题。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经征求基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制定该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排,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为松户与其他拆迁户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获取房源机会平等,杨浦区政府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源,对王为松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主要体现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此,王为松主张另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并经选举确定的评估机构作出,且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确认评估报告基本规范,评估价格合理,故王为松提出的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王为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为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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