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吉,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
再审申请人罗吉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4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罗吉申请再审称:1.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后,再审申请人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在工信部获取卷宗材料复印件,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上诉材料;2.行政复议卷宗阅览权应包括复印和拍照。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罗吉向工信部申请公开的内容,实质上是行政复议卷宗中的相关信息。罗吉作为案涉复议案件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通过查阅行政复议卷宗的途径获取涉案信息。事实上,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罗吉已经以代理人的身份申请过查阅案涉复议卷宗,工信部亦答复其可以查阅。至于查阅复议卷宗能否复印、拍照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范围。故原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罗吉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罗吉的再审请求和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罗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罗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