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2刑初1075号
公诉机关 |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简易独任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黄剑威,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无业,住连州市星子镇黄村一区六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9********。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人邱凯舟,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
羁押时间 |
2019年1月1日 |
羁押地点 |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
起诉号 |
东二区检刑诉〔2019〕1102号 |
指控罪名 |
妨害公务罪 |
量刑建议 |
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辩护意见 |
被告人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民警的处理行为不尽合理等意见。 |
查明事实 |
2019年1月1日14时3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龙眼派出所民警被害人林冠旭带领辅警队员练昌基、邓永华到虎门镇陈村马兰路金马工业城威政厂饭堂依法查处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黄剑威拒绝配合林冠旭等人执法,并用手抓住林的衣领、掐住林的脖子,将林的脖子抓伤。后林冠旭等人将黄剑威带回派出所审查。经法医鉴定,林冠旭的损伤为轻微伤。 |
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具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造成一人轻微伤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判决 |
被告人黄剑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
判决根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超 二Ο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琬琳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