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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2月06日 10:34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文盲,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汝松、伍蓉梅,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8]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汝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广州市海珠区某村附近,因与被害人王某1等人发生口角纠纷,遂从附近快餐店门口拿来一把菜刀,在附近的人行天桥旁,用菜刀将被害人王某1头部砍伤。经鉴定,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巷口被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1表示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是被害人一方挑起的事端,故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双方仅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陈某某便找凶器寻求报复,后持菜刀将被害人王某1砍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故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晓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日
书记员  林晓佳
冯志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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