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786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昌邑市奎聚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涛,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队长。
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付亦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市监罚字[2019]T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经查实,被执行人单位使用1台检验不合格的电站锅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昌)市监罚告字[2019]T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就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事项以及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等法定程序权利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昌)市监罚字[2019]T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为: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处罚款30000元。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昌市监履催[2019]特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催告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昌)市监罚字[2019]T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昌)市监罚字[2019]T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宿献东
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
人民陪审员 张雪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