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7101行初3584号
原告:孙晓丹,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12************16X。
委托代理人:郑清平,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12************111,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兴、周洪涛,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杰,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17。
第三人:赵顿,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211************41X。
第三人:黄志英,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5。
原告孙晓丹诉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规资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通知王**杰、赵顿、黄志英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晓丹,被告市规资局的委托代理人黄义兴、周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杰、赵顿、黄志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晓丹诉称,关于“东沙街住宅改建电梯间项目”,被告在严重违反《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情况下核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已严重违规违法。1、电梯改建工程公示期间,没有任何人或者组织告诉原告谁是电梯的使用者及管理者;至今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向原告展示该电梯保养方式及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根本没有补偿金筹集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到目前为止,电梯申请人与原告从未有过协商补偿书面材料,也就不存在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如果有,那一定是虚假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3、该电梯公示期为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14日,原告在2018年10月27日已在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示网站上进行了意见反馈及投诉。时至今日,原告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组织与协商或者调解的情况说明及调解意见。4、原告住宅前后被多棵大树遮挡采光并影响通风,在2018年10月27日已向原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寄交投诉材料反应相关情况并附有多张住宅周边环境照片。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本应当但并没有对原告住宅环境进行现场勘察。5、时至今日,原告无法了解及确认涉案住宅楼同意加建电梯的业主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6、加建电梯不是强制的,而是要居民完全同意。目前被告强推旧楼加装电梯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造成了极大的社会矛盾。请求:1、撤销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东沙街住宅改建电梯间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19〕248号);2、本案起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规资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穗规划资源建证〔2019〕248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被诉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2018年8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住宅楼(下称涉案住宅楼)王**杰等业主代表向被告申请涉案住宅楼改建电梯间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按《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了立案申请表、业主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等资料。被告予以立案受理,经审核资料,于2018年9月20日向涉案住宅楼业主代表作出《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要求涉案住宅楼业主代表按照要求办理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天。涉案住宅楼业主代表根据要求,于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14日对涉案住宅楼申请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和被告网站进行了批前公示。公示期间,被告收到涉案住宅楼202房业主的反馈意见。主要反映拟增设电梯存在影响通行及采光、噪音污染等问题。针对上述反馈问题,涉案住宅楼相关申请方业主与反馈方业主于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28日召开了协调会议,东沙街金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关于紫翠二街12号加装电梯协调会议纪要》。2019年1月30日,涉案住宅楼业主代表向被告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按《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了加装电梯申请函、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现场照片、消防证明、房屋结构证明、建筑设计方案图、居委会协调会记录情况等资料。经审查,涉案住宅楼首层为架空层,二层至十层为住宅,涉及住宅改建电梯间总住户18户,总建筑面积为1570.59平方米,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15户,建筑面积为1310.04平方米,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要求,且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被告经现场踏勘并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于2019年2月6日向涉案住宅楼业主代表颁发被诉规划许可证。并于2019年3月1日在被告网站进行批后公示。综上,被告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一)核发紫翠二街12号住宅楼改建电梯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被告的职责范围。(二)申请改建涉案住宅楼电梯间的业主人数及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三)涉案住宅楼改建电梯间工程履行了改建申请、批前公示、申领发证、批后公布等法定手续。(四)涉案住宅楼改建电梯间工程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符合发证的条件。三、1、关于加装电梯出资方案及补偿等问题,应由业主协商约定解决,不属于被告审查范围。2、关于协商的问题。被告收到由荔湾区东沙街金宇社区委员会盖章证明的协调会纪要符合相关规定。3、图纸资料可见加装电梯位置没有对原告所指主要房间(卧室或起居室)造成严重遮挡。4、被告工作人员于2019年1月31日到现场进行踏勘,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履行现场勘察义务与事实不符。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王**杰、赵顿、黄志英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涉案住宅楼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首层为架空层用作车库,二至十层共9层18户。原告孙晓丹为涉案住宅楼202房业主。
2018年8月22日,涉案住宅楼业主代表就涉案住宅楼改建电梯间项目向原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局(下称原荔湾国规局)申请审批咨询服务,提交了立案申请表、申请函、《同意书》业主签名表、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地形图、方案图及电子文件以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于2018年11月25日出具的《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原荔湾国规局以立案总序号201********544号予以受理。授权委托书中共有16户业主签名委托第三人王**杰、赵顿、黄志英为业主代表负责报建工作,《同意书》业主签名表中共有16户业主签名。《结构安全说明》说明电梯主体与原建筑结构分离,各自独立,本工程设计不改变原有结构安全度,不影响原有结构的安全使用;《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说明拟加装电梯已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018年9月20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下称原市国规委)向涉案住宅楼业主作出《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843号)。涉案住宅楼业主根据该函的要求,于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14日对拟加装电梯的方案、业主签名同意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批前公示,共20天。2018年10月26日,原告孙晓丹在原市国规委网站提出异议认为加装电梯严重遮挡原告房屋北向卧室光线且发出的噪音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电梯正对大门,出行或搬运家具非常不便等。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28日,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金宇社区*民委员会与涉案住宅楼业主就加装电梯事宜进行了两次协商调解,原告参加了第一次调解会议。
2019年1月31日,被告派员进行现场踏勘。2019年2月6日,被告向涉案住宅楼业主核发被诉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广州市荔湾区*******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东沙街住宅改建电梯间”,建设规模为“改建电梯间工程1幢,10层,建筑面积约为:70平方米”。2019年3月1日,被告在官网对涉案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布。原告对该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涉案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为1570.59平方米,签名同意加装电梯且向原市国规委提交了房产权证的业主户数为15户,所占建筑面积合计为1310.04平方米。根据规划设计图以及用地红线图,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位于楼道出入口前方空地;加建电梯占地在涉案住宅楼用地红线范围内;拆除花基后人行通道宽度1.5米;加建电梯并未占用机动车道。
原荔湾国规局是原市国规委的派出机构,原市国规委的职责于2019年1月划入市规资局。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结构安全说明》《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案件流转情况记录、立案申请表、申请函、业主签名表、委托书、业主身份证、现场照片、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既有住宅改建电梯间批前公示》及照片、协调会议记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19〕296号)、《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布》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申请,被告具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案涉住宅楼共18户业主,同意加建电梯且提交了身份证及房产证的业主户数为15户,同意加建电梯业主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加建电梯业主专有部分占住宅楼建筑物总面积也超过了三分之二,符合上述规定关于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七)其他法定资料。”涉案住宅楼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立案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地形图、方案图、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消防说明、业主协调会议记录等申请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原告主张加建电梯对原告的卧室造成遮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2.1规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本案中加建电梯与原告的涉案房屋的房间的正投影并不相对,不存在上述情况。对于原告主张的没有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的问题,原告可以通过如民事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因此,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三)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住宅楼业主按照规定提交资料,原市国规委亦依法组织其进行批前公示,被告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
综上,涉案住宅楼业主申请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交了充分的申请材料,被告作出的被诉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规划许可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晓丹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晓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黄 胜
人民陪审员 朱岳华
人民陪审员 邓金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