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03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潭,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杰,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东分局职员。
被执行人:曹卫良,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金自然资规(金某)罚[2019]曹某02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该局查明:2018年3月28日,曹卫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占地总面积211平方米;四至:东:空地、南:空地、西:道路、北:空地。至调查为止,已经结顶。曹卫良所占用的211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果园211平方米,在金华市金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园地)211平方米。曹卫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曹卫良将非法占用的21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曹卫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2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曹卫良非法占用21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陆元整(5486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8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金自然资规(金某)罚[2019]曹某02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金自然资规(金东)罚[2019]曹宅第02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宏亮
审 判 员 姜秀芳
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书 记员 黄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