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2行审255号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3934,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305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茜,丰都县林业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田井红,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丰林罚决字[2019]第0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称,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丰都县XX镇XX村X组占用林地374平方米修建水池。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丰林罚权告字[2019]第052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丰林罚听权告字[2019]第052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相关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丰林罚决字[2019]第0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二、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37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3740元。并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0日缴纳罚款3740元,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义务,逾期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丰林罚催字[2019]第6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丰林罚决字[2019]第0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恢复林地原状374平方米。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丰林罚决字[2019]第0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丰林罚权告字[2019]第052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丰林罚听权告字[2019]第052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照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案调查报告》,XX镇2016年退耕还林延长补助分户申报表,土地租用协议,丰林罚催字[2019]第6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丰都县林业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水池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丰林罚决字[2019]第0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即恢复林地原状374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交由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王天余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