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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引麒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11:17      浏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沪0106行初964号
原告潘引麒,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潘海云(系原告的儿子),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
委托代理人黄文胜。
委托代理人张俭。
原告潘引麒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引麒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潘引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引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引麒负担。
审 判 长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陈国丽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依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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