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114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6979951233。
法定代表人何毅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龚磊,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马真跃,男,回族,1967年2月14日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马真跃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该局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云昆盘运管罚[2018]87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缴纳罚款壹万元,并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2019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云昆盘运管罚[2018]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马真跃于2018年9月26日驾驶云A×××**号长安牌面包车,在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出站口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拉载柒名乘客送往昆明市大板桥,与壹名乘客议价拾元,其余陆名乘客议价肆拾元的车费,到达目的地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认为马真跃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真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马真跃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向马真跃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委托书、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协查函及复函、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
被申请执行人马真跃在收到云昆盘运管罚[2018]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云昆盘运管罚[2018]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执行人马真跃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马真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可有效证实前述马真跃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事实;同时,也可证实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调查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先后依法履行了认定评议、处罚和听证事项告知的事实。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其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云昆盘运管罚[2018]8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无明显违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云昆盘运管罚[2018]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即给予马真跃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本案执行费用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马真跃承担。
审 判 长 字艳秋
审 判 员 司马衍
人民陪审员 高思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