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8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399370440T。
法定代表人刘林海,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於志正,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怀市监罚字【2019】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於志正罚款本金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对於志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9年4月29留置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缴纳罚款5000元的决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皖怀市监罚字【2019】13003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皖怀市监罚字【2019】13003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李海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江静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