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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桑与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11:25      浏览: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4行初29号之一
原告陈立桑,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诉讼代理人陈华、黄丝琪(实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局长。
诉讼代理人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芒果传媒(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华榕广场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叶雁汉。
原告陈立桑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立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立桑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
人民陪审员  林丽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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