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91行初1327号
原告许XX,女,1940年11月11日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XX(系原告儿子),男,1965年9月12日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胜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梁X,主任。
应诉负责人刘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钱XX,区长。
委托代理人范XX、胡XX,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承诺庭后向原告提供丁XX户房屋搬迁补偿评估报告及成XX户房屋搬迁确定的合法面积,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2019年12月30日下午,原告许XX委托代理人刘XX致电本院,称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已按照承诺向其提供所需信息,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莫晴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杨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