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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凤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11:36      浏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508行初324号
原告陈巧凤,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开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局长。
出庭负责人吕泉根,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雅君,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名品家具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中山南路588号B馆三楼C8021、C8022、C8026、C8027。
经营者钱丽红,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龚鹤方,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凤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名品家具商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巧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巧凤负担。
审 判 长  金丽婷
人民陪审员  周雯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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