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192行初3号
起诉人陈学志,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自己拥有的日光温室科技大棚及配套看护房位于沈阳市××北新区××王家村,均经过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由沈阳沈北绿洲农业有限公司建设。2019年3月15日零点左右,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起诉人的大棚、看护房及屋内物品、相关附属物被不法分子破坏并造成毁损、丢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于2019年9月22日向被起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至今未予回复,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起诉人查明事实,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机关落实辽宁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而引发的“大棚房”行政强制系列案件,起诉人起诉被拆除的大棚房位于沈阳市××北新区××街道,沈阳市××北新区××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23日和2019年3月15日发布两个针对“大棚房”的整改通知,故起诉人所诉“大棚房”案件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本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学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玉坤
审判员 李卫国
审判员 黄 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巍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