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203行初35号
起诉人刘君明,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孙宝岩,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刘君明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列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因不服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大工商处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大政行复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大工商处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撤销大政行复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在接到上述起诉状后,调取(2019)辽0203行初17号案件卷宗,以审查本案是否为重复诉讼。
经审查,起诉人刘君明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列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本院立(2019)辽0203行初17号案件进行审理。刘君明在该次起诉中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次起诉基本相同,包括对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大工商决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行为不服,诉请撤销该处理决定,本院2019年6月8日作出(2019)辽0203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对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大工商处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即《关于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理决定》,认定2014年3月13日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再529号民事判决认定系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撤销2014年3月3日的变更登记,恢复此前的登记状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上缴财政。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大政行复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的约東。起诉人刘君明在本次起诉和(2019)辽0203行初17号案件中均列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其实质均对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即前后两个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有包含关系,因此,起诉人提起本次诉讼为重复诉讼,本院不予重复处理。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君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本刚
审 判 员 唐威岩
人民陪审员 广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艾 莎
起诉人张青田,男,1963年7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63********,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ロ区北甸街4
号3-1-3
委托代理人孙宝岩,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张青田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列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因不服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大工商处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大政行复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大工商处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撤销大政行复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在接到上诉起诉状后,调取(2019)辽0203行初19号案件卷宗,以审查本案是否为重复诉讼
经审查,起诉人张青田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列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本院立(2019)辽0203行初19号案件进行审理。张青田在该次起诉中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次起诉基本相同,包括对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大工商决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行为不服,诉请撤销该处理决定,本院2019年6月8日作出(2019)辽0203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栽定驳回起诉,该栽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査,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对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大工商处字[2018]64号行政处理决定,即《关于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理决定》,认定2014年3月13日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是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再529号民事判决认定系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撤销2014年3月3日的变更登记,恢复此前的登记状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上缴财政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大政行复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
理决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的约東。起诉人张青田在本次起诉和(2019)辽0203行初19号案件中均列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其实质均对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即前后两个诉讼
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有包含关系,因此,起诉人提起本次诉讼为重复诉讼,本院不子重复处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載定如下:对起诉人张青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本刚审判员唐威岩人民陪审员广莉
o=0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