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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城东汽车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11:43      浏览: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3124行初5号
起诉人龙山县城东汽车站,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东路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07498551W。
法定代表人甘德辉,男,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覃高明,男,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龙山县城东汽车站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1.确认龙山县交通运输局强行关闭起诉人车站的行政行为违法;2.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赔偿起诉人被强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286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龙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龙山县实施城东片区开发项目,起诉人被列为征拆对象,经多次协商,很难就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同年6月27日,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起诉人车站被强行关闭,事情反映到县主管领导那里以后,次日才收到一份文件通知,即龙交发(2017)41号《关于停止城东客运站从事农村客运班线站场经营业务的通知》,该通知称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6月27日24时起,关闭城东车站停止其农村客运班线站场经营业务,城东客运站整体搬迁至兴隆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供销花苑新城客运站内。后经查实,被告联合县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曾于6月18日在网上发布了龙交发(2017)39号《关于城东客运站搬迁的通知》,告知对象不仅针对起诉人,而是针对相关车主、乘客。而具体如何安置该站善后事宜,征拆组城东新区开发指挥部态度十分模糊。直到2018年7月底,征拆方才明确拒绝在征拆补偿中不考虑起诉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即被强关后的经营损失),并明示如果坚持要赔偿,需直接与被诉单位进行交涉。2018年8月底,针对起诉人的赔偿要求,被告给予了明确答复。2019年2月,龙山县许多3P项目被紧急叫停,城东片区这段新入城道路项目也在其中,从此后便没有人找起诉人谈征扩补偿。两年多来,该站职工无所适从,门可罗雀。2019年3月,起诉人向龙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认为该站于2000年根据几次《龙山县城建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及甘德辉、甘德平于指挥部《协议》而成立,并办齐了道路运输企业所需的全部证照,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合法合规的民营企业。在被征拆过程中,当时的城东片区开发指挥部在征拆方案中丝毫不考虑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停产停业费,仅就站内的房屋、土地等作一般性的评估,起诉人当然不同意,就在起诉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期间,龙山县交通运输局就凭一份《通告》和一份《通知》就决定了起诉人的生死命运,并且进行了强制执行,不管从行政执法程序上讲,还是从行政执法实体上讲都是明显违法的,何况龙山县交通运输局既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也没有上级部门的授权(委托)执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前已向龙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过,但是一些主要证据收集困难,又被告知不许补充而撤诉),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中,根据起诉人所提供的诉状、证据材料,起诉人曾于2019年3月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确认龙山县交通运输局强制关闭车站行为违法并提出赔偿请求,后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湘3130行初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现起诉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不予立案。如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寻求救济途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龙山县城东汽车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金志
审判员  吴 辉
审判员  田小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龙瑜
书记员姚梦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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