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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艺仁与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11:45      浏览: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3行初317号
原告苏艺仁,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苏煤炭,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40038443563。
法定代表人谢秦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400384475A。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艺仁诉被告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苏艺仁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艺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艺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艺仁负担。
审 判 长  洪江波
审 判 员  洪本合
人民陪审员  黄新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俊妮
附页
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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