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2行初457号
原告王记英,女,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王世平,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王建平,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琳,福建瑞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4座5-8层。
法定代表人郑章干,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江涛,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所地福州市西二环福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林京洪,主任。
委托代理人翁忻,女,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丽娟,女,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董良坚,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生、胡苡豪,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记英、王世平、王建平不服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原告王世平、王建平与原告王记英所诉为同一行政行为,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合并审理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记英、王世平、王建平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诸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记英、王世平、王建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记英承担25元,原告王世平、王建平共同承担25元。
审 判 长 谢立红
人民陪审员 伍 缄
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上群
书记员林丽芳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