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7102行初2号
起诉人赵金鹏,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2019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赵金鹏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2202021907829906的处罚决定。事实和理由为,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传虚假照片,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于2019年5月6日,赵金鹏当时即应当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而其迟至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该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金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丽娜
(本件共2页,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