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321行初96号
原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幢18层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22181924T(1-1)。
法定代表人徐成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560919015T。
法定代表人王长林,局长。
第三人王同开,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冷静
书记员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