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03行审283号
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徐蓬勃,主任。
委托代理人蓝倩倩、洪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周登海,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人周登海缴纳加处罚款35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5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周登海于2019年5月23日前缴纳罚款。2019年8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符合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加处罚款35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