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211行初2号
起诉人:董家英,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立。
2019年12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董家英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撤销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被起诉人作出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认定大连安达庆安开发公司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于2006年以来,擅自在大连市××街道岔鞍村南岔沟屯建设多处别墅项目,决定对大连安达庆安开发公司作出处罚:1、责令大连安达庆安开发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11,1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红旗街道岔鞍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50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建设的451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4,536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127,43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起诉人有房屋在上述《处罚决定》的范围内,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起诉人。起诉人认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与起诉人有利害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本案中,被限期撤除的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起诉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合法物权。起诉人购买了大连安达庆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房屋,起诉人对该公司享有债权,系债权人,该公司系债务人。起诉人作为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主张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董家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小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 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