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4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3005466977X。
法定代表人:赵二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博,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魏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11222830X。
法定代表人:段全义。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平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由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张春根、祁素菊等109名工人工资,共计444341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平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9年3月4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对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5日内全额发放2018年度拖欠张春根、祁素菊等109名工人工资,共计444341元。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及行政处理程序均无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提出的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冯现
人民陪审员 叶国战
人民陪审员 张魁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仝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