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10行审1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桑永春,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杭州广怀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沿山村应家木桥5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松。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18]1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广怀土石方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塘栖镇宏磻村的集体土地21556.25平方米(合32.334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1060.06平方米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8]1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8]1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崇贤街道大安村、塘栖镇宏磻村的集体土地21556.25平方米(32.334亩),及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新建1060.06平方米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实施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建胜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佳骅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杭州广怀土石方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