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9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3楼、4楼。
负责人卢姚华,局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中国塑料城A区四楼东楼A-450。
法定代表人钟根多,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税稽二罚〔2019〕17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余姚市顺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109?599.88元及加处罚款109?599.88元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甬税稽二罚〔2019〕17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经营期间,被执行人从广东佛山市杏坛镇废塑料市场内一个叫王天赐的经营户处购买塑料ABS的回料时,取得由王某提供的第三方上海杰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塑料ABS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分别为45966466、45966467、45966468、45966469、45966470,价税合计572?750元,其中进项税额83?220.09元。被执行人明知取得的第三方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却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收受的第三方发票票面金额489?529.91元已入账并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但被执行人无法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导致2017年多列支出479?543.5元,从而造成偷税的事实,导致少缴增值税83?220.09元、企业所得税47?954.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41元、教育费附加2?496.6元、地方教育附加1?664.4元。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偷逃增值税83?220.09元的80%的罚款,计66?576.07元;2.处以偷逃城建税5?825.41元的80%的罚款,计4?660.33元;2.处以偷逃企业所得税47?954.35元的80%的罚款,计38?363.48元;合计罚款109?599.88元。被执行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9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余姚市顺泰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甬税稽二罚〔2019〕17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良
审 判 员 谢国斌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韦华
代书记员 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