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508行初322号
原告苏州旭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58号利通大厦1幢1405室。
法定代表人宋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瑶,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B幢6楼。
法定代表人丁晓娟,局长。
出庭负责人顾利青,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天印,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岑,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志杰,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旭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天印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旭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丽婷
人民陪审员 吴纯泽
人民陪审员 朱耀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