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30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负责人李江义,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付海曼,女,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皇岛景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铁庄新村(物业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王召。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消防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消防大队以秦皇岛景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丰嘉园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共1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由,作出秦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秦皇岛景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限秦皇岛景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皇岛市建设银行住房城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秦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执行的秦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长富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喜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