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0321行初18号之一
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
负责人池洪哲,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朝鲜族,职务村支部书记,现住鸡东县。
被告鸡东县财政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4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杉,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宗梅,女,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鸡东县红旗林场,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红旗林场。
法定代表人乔巨涛,职务场长。
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鸡东县财政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本案案情复杂,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经审查,被告申请的理由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华
人民陪审员 师 璐
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茜
书记员赵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