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7行初127号
原告刘兴林,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490号中段。
法定代表人邹开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蒋友亮,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蒋友兰,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第三人李素兰,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蒋双,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蒋沁峰,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刘兴林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兴林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兴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兴林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利
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
人民陪审员 曹炳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