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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易小华林业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17:27      浏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2行审256号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3934,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305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茜,丰都县林业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易小华,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丰林罚决字[2019]第0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称,被执行人于2016年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丰都县XX乡XX村X组筑坝占用林地1998平方米修建水库。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丰林罚权告字[2019]第070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丰林罚听权告字[2019]第070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相关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丰林罚决字[2019]第0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二、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99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19980元。并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丰林罚催字[2019]第02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丰林罚决字[2019]第0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一、恢复林地原状1998平方米,二、罚款19980元。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丰林罚决字[2019]第0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丰林罚权告字[2019]第070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丰林罚听权告字[2019]第070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结案调查报告》,丰林罚催字[2019]第02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丰都县林业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水库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丰林罚决字[2019]第0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一、恢复林地原状1998平方米,二、罚款199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交由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王天余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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