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702行初97号
原告周汝明,男,194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代理人高小敏,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63249。
法定代表人魏敦盛,区长。
第三人郑金国,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原告周汝明诉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农业农村局、第三人郑金国行政撤销一案。2019年12月19日,原告周汝明向本院申请将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农业农村局变更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周汝明向本院立案时起诉的被告是建阳区农业农村局,建阳区农业农村局应诉时向本院提交了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诉争土地的发证机关是建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原告周汝明在立案时将建阳区农业农村局列为被告,属错列被告,现原告周汝明向本院申请将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农业农村局变更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变更后的被告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陈小莺
审判员 范泽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可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