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802行初2号
起诉人:李军,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李军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汉房他证富林镇2013字第0012号》(以下简称0012号)他项权证存在过错;2.判决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0012号他项权证及以此证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事实和理由:汉源县富林大道三段15-19号房屋系起诉人与廖治西联建的共有房屋。该房屋自2013年2月建成封顶后,起诉人就在分得的楼层中居住。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前行政行为人汉源县房地产管理局未尽到审查义务即办理了该房屋的0012号他项权证及相关抵押登记,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起诉人遂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主张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13年4月《汉房他证富林镇2013字第0012号》他项权证存在过错及办理此证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根据起诉人提交的《汉房他证富林镇2013字第0012号》,该登记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27日,起诉人现在提出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原
审 判 员 周亚欧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汤华丽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