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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17:34      浏览: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92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阳县城东街139号。
负责人闫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立夏,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庙中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816号。
法定代表人宁方运。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某1执罚字【2019】0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2日作出宁综执罚字【2019】0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8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山东省遥感督察违规图斑时发现,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华阳大街中段北侧建设楼房(金阳商贸城)。2016年6月8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华阳大街中段北侧建设楼房(金阳商贸城)。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某2执改字[2016]0103155号),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8月3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所建楼群为砖混结构,2处钢架棚,1处钢架板房,楼群为5F、3F、2F、1F,建筑总面积为72928.62平方米。2016年6月10日,经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宁某3(身份证号:)制作调查笔录了解: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华阳大街中段北侧建设楼房(金阳商贸城)。
2016年6月14日,调查取证结束,执法人员出具调查终结报告。2017年1月17日,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关于南关金阳商贸城建设和实际投入情况的说明》,证明金阳商贸城项目建设面积为72928.62平方米,实际投入为24410153.2元。2017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宁某2执告字[2017]0038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7年4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宁某2执听告字[2017]第003822号),对你单位享有的听证权利予以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10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某2执处字[2017]第0000088号),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零伍佰零柒元陆角陆分并补办相关手续。2018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决定书》(宁某2执催告字[2018]001号)。2018年7月27日,经本机关审查后,决定撤销2017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某2执处字[2017]第0000088号),并向你单位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某2执处字[2017]第0000088号)。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6年6月8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某2执改字[2016]0003155号),责令补办相关手续。2、2016年6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No002943)金阳商贸城勘验图,经勘验:金阳商贸城建筑总面积为72928.62平方米。3、金阳商贸城照片8张,证明其位置、层数、建筑外貌、用途。4、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登记情况。5、宁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泰安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宁阳金阳商贸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某4改财贸[2012]35号)。6、规划证明一份,证明金阳商贸城项目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用地要求。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37092120150007号)一份。8、2016年6月10日,对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3(身份证号:)制作调查笔录:证明金阳商贸城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南关金阳商贸城建设和实际投入资金情况的说明》,附金阳商贸城主要成本项目。10、2017年3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宁某2执告字[2017]0038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1、2017年4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宁某2执听告字[2017]第003822号),对你单位享有的听证权利予以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12、2017年10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某2执处字[2017]第0000088号)。13、2018年7月6日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宁某2执催告字[2018]001号)。14、2018年7月27日下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某1行执撤字[2018]第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零伍佰零柒元陆角陆分。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山东省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宁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综执罚字【2019】0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4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宁某1执催告字[2019]0301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宁某1执罚字【2019】0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具备确定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宁综执罚字【2019】0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都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零伍佰零柒元陆角陆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兴民
审判员  毛传玉
审判员  孙春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汪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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